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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血亲复仇”的千年争论,能否给“刺死辱母者”一个答案?

2017-03-26 新华网思客

就把今天的故事交给今天的法律,交给法律背后的人。希望这法律背后的人,能不忘这几千年中每一次探讨都是出于对人生命权利的维护。



作者 | 陈陆寒  


“刺死辱母者”案搅起了这个周末的舆论之潮。

 

这是一个中国式的为亲复仇的故事,几千年里,舆论的潮水未曾退去。我们从来不缺少复仇的故事,也从来不缺少对于复仇的议论。

 

而卷起这潮水的,是人心之中关于孝与义、情与理、礼与法的守持。

 

今天,若我们翻捡起历史中血亲复仇的那几页,其中的血泪又会映照出什么呢?


东汉 董黯:愤亲之辱,白日报仇


先讲一个两千年前的故事。

 

董黯,后汉时句章人,为董仲舒六世孙。董黯幼年丧父,虽家境贫寒,亦尽心孝母。曾往返数十里汲水,为母亲治病。


董黯有个邻人叫王寄,富而不孝。一日,董母与王母闲谈,谈及各自儿子的孝与不孝,恰好被王寄听到。王寄嫉恨董母,待董黯离家外出时,前去董家辱骂殴打董母。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


董黯愤极,思及王母年老,便枕戈不言。几年之后,王母病逝,葬事过后,董黯就杀了王寄,为母报仇,然后自缚向官府自首


汉和帝闻其孝心,宽宥其擅杀之罪,并诏他为郎中,被董黯所拒绝。后受皇恩俸禄,隐居终老于大隐。(大隐:地名)


此后唐、宋、元历代方志文献中多有记载此人事迹,董黯被称为“董孝子”。今天的宁波慈溪,正是因董黯的“母慈子孝”而得名。


东汉董黯为母复仇,不仅未受律法的制裁,还被授予官职俸禄。故事有这样的结尾,是与汉代举孝廉的用人制度及“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一脉相承的。


而东汉之所以出现这种风气,多与东汉一部施行了十八年的《轻侮法》有关。《轻侮法》颁布之前,对复仇者要处死刑,此法之后,多对复仇行为采取宽容,甚至是崇尚与褒掖的态度。


东汉崇尚儒学,《礼记·檀弓》中有问“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答曰“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也就是在街上遇到有血亲之仇的人,不回去取兵器,也要直接与之搏斗。东汉明帝“以至孝理天下”,在这种以孝道治理天下的意识形态之下,公羊学派的“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成为一种政治正确。


但事实上,这也引来了许多乱子。


在东汉时期,阳球、曹万良、赵娥等复仇者先后被赦,甚至被给予优待,这种血亲复仇的故事可以举出数十例。还有人借这种血亲复仇的政治正确教子杀人。更为甚者,可参见震惊朝野的苏不韦复仇大案,在冤冤相报之中,卷进了几十条人命!

 

“刺死辱母者”案发生后,有人主张判处“刺死辱母者”无罪。

 

回看两千年前的东汉,轻罚复仇源于德治,但在崇孝的道德母题之下,生命的价值与私怨纠缠,罪罚与人伦泥沙俱下,最终反而使德治背道而驰。

 

在东汉,又不止于东汉,复仇与惩罚的故事仍在继续。


唐   陈子昂与柳宗元:赏与杀,都是问题


1300多年前的唐代,仍有一个与“刺死辱母者”案相似的故事发生。


时为唐武则天时期,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

 

——这样一个为父报仇的故事。


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写了一篇《复仇议状》,一百多年后的柳宗元又作了一篇《驳复仇议》,拉开一场隔空雄辩。

 

陈子昂观点:既诛且旌


徐元庆投案自首后,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其罪。谏官陈子昂在《复仇议》中提出了处理意见——“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列”。“既诛且旌”,意思是杀了之后在墓上插个旗褒奖表扬。

 

其实陈子昂说的这些,就是求了一个法与礼两全的折中之法。

 

“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所以,陈子昂的建议一言以蔽之——杀身成仁!

 

柳宗元观点:还原事实 寄希望于“调人”


每个时期总有几个复仇的故事。在陈子昂一百多年后的柳宗元,也面临了血亲复仇如何处理的困扰,于是,他直接发文驳斥陈子昂的做法——简直是赏罚不明!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也就是说,杀了他还表扬,坏了刑法。表扬他又杀,坏了礼法。柳宗元认为,要正褒贬,必须赏罚统一。

 

柳宗元的高于陈子昂之处,在于他提出的礼与法必须统一,不能委曲求全。而且他还讲了解决办法,就是首先理清案件中各种混乱的情况,明确案件中徐元庆父亲被杀的原因,包括是否存在有罪在先等情况。

 

总之,依据事实而定奖罚,不要模糊!柳宗元的建议不正是“刺死辱母者”案的首要解题思路吗?

 

所以,若要柳宗元断这桩案子,他一定会首先问一句:杜志浩一行人是否有罪在先?于欢持刀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在母子二人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于欢持刀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一审法院判决给予的回答是“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急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好吧,如果摆事实还不能解决,柳宗元还有办法。他在《驳复仇议》中还说,《周礼·地官》中不是有一种职位叫“调人”么?《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对,调人就是负责调解怨仇的,柳宗元觉得,如果有了“调人”,“安得亲亲相仇也?”舞刀弄枪的事就根本不会发生。

 

报道中说,有人报警了。

 

“调人”来了,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于是,调了4分钟便出了门。柳宗元或许想不到,绝望的抽刀偏偏发生在“调人”来了又走的那一刻。

答案是什么?


 在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个月后,一篇报道令此事天下皆知。满屏的不安与追问,正是柳宗元所说的“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追求正义的人不知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不知怎样立身行事。

 

这是一场礼与法碰撞后的讨论。于礼,如网友所说“只能杀人”,于法,如人分析“是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这样追问持续的几千年,韩愈在《复仇状》中已经说得清楚,“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在不可胜数的血亲复仇故事里,“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论是陈子昂、柳宗元还是韩愈,能做到的也仅仅是将矛盾一一亮出,再发出一个个疑问。

 

其实,就算把几千年里的血亲复仇故事都讲完,也并不能给今天的案件提供一个更好的答案。

 

就把今天的故事交给今天的法律,交给法律背后的人。希望这法律背后的人,能不忘是几千年历史的血泪和思想的迭代铸成了今日之律法,能不忘这几千年中每一次探讨都是出于对人生命权利的维护。

来源:中华文化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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