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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2018-03-16 法律帮帮

现在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因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并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那么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呢?现行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笔者结合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总结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方法的依据如下:

一、提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诉讼法院受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比照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1989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处理共同共有还得依据《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双方很少有对同居财产共有进行约定,故一般按按份共有处理。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也就是说有约定还是按约定分,没有约定那就按能确定的出资额分,不能确定出资额的那就推定各占50%。

来源:婚姻法说

谭经泉律师

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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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隆安已成为一个拥有执业律师1000余人、亚洲排名第九、中国十大知名律师事务所之一,隆安在中国北京设有总所,在上海、杭州、深圳、武汉、沈阳、广州、南京、天津、苏州、济南、南通、株州、大连、香港、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法国、德国、西班牙、蒙古等设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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