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守护百姓财产安全
来源 |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打击网络黑灰产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以支付环节为切入点,立足检察职能,打击网络黑灰产的相关举措,并发布三个典型案例。
当前,网络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犯罪活动分工细化,形成了利益链条,这一链条加上互联网“隐身匿名”、技术普及和跨地域等特征,使得传统线下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蔓延迅速,逐步形成了以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网络色情、套路贷等犯罪为核心,以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为支撑的网络犯罪样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以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支付环节为切入点,以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法律依据,加强与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等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和引导侦查,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初步成效。
该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1
犯罪方式集中在供卡和转账两个环节,即为犯罪团伙提供个人实名注册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等,以及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通过网络为犯罪团伙进行资金转账。
2
犯罪行为呈团伙化趋势,从一开始单一的个人供卡向团伙化分工合作进行网络转账转变。
3
作案手段隐蔽性强,如多个犯罪团伙均使用境外聊天软件与上游团伙进行联系,导致侦查取证存在较大难度。
主要做法:
提前介入联动协调
引导公安侦查取证
案件侦查阶段,上海铁检院启动迅速响应机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收集证据,从刑事诉讼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同时,通过银行流水、支付结算数额、电子数据固定等方面,全方位引导取证,为依法从严打击犯罪奠定基础。
细致严密审查
追加多名遗漏同案犯
针对网络黑灰产链条分工细化的特点,通过严细审查案件,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仔细复核证言、查询银行卡流水记录等方式,已在2起案件中追捕、追诉5人,有效实现对犯罪团伙的严厉打击,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强化释法说理
延伸工作成效
强化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同时,向高校、中学的学生和各社会群体开展法制宣传,以案说法,提醒“供卡”等行为的刑事风险;与高校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对新型网络黑灰产的刑事规制途径,为治理网络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
典型案例
01
余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7月起,被告人余某、刘某商议组织团伙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二人承租四川某县一民房,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先后纠集唐某等4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不法分子取得联系,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的非法资金,资金入账后再按照指示拆分、转移,从中非法获利。后余某于2020年10月上旬至湖南某地又先后纠集被告人许某某等4人,以相同手法继续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截至案发,上述两个犯罪团伙共转移非法资金1.3亿余元。
近期,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余某等10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02
唐某某、倪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唐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向倪某某收取银行卡、U盾、身份证资料等以供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倪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和收取的他人银行卡、U盾、身份证等资料提供给唐某某以供他人使用。二人均通过上述贩卖银行卡套件给他人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12月,唐某某收取的倪某某某银行卡账户转入被害人陆某某被电信诈骗钱款上万元,倪某某的涉案银行账户在2018年12月期间流水高达人民币上百万元。
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3
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7月,陈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号并绑定支付宝以供他人支付结算,并通过上述出租银行卡套件给他人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汤某某因与他人裸聊而被敲诈勒索的9000元人民币通过李某某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后大部分转入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根据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陈某某的涉案支付宝账户在2020年7月期间的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上百万元。
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这些新的犯罪手法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检察机关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精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