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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 2023-10-09

典型案例一

李某鹏、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鹏从他人处订购“饿了么”等相关注册商标的烫印模板及大量空白服装,交由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印刷具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夏装短袖、防晒衣、马甲、冬装棉服,后提供给李某震、韩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某网店销售。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上述侵权商品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9.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场查获的未销售货值金额为31.3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鹏从他人处进购大量印制有“饿了么”“美团”等相关注册商标的春秋冲锋衣、绒面外套、头盔、外卖箱等商品,交由李某震、韩某某等人通过某网店销售。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上述侵权商品已销售金额为65万余元,当场查获的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9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0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被告人吴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鹏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我国对于组合使用商标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权利人并列使用其多件注册商标,并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使用方式也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系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被告人伪造上述组合使用的商标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另外,在认定案件性质时,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形,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既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数罪并罚,认定李某鹏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对本案印刷工吴某某的行为则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承办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张冬莹



典型案例二

马某华、吴某凤等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开始,马某华伙同吴某华(另案处理)在外省某市设立无证生产作坊,雇佣吴某凤、马某明、黎某锋、黎某娟、黄某某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生产假冒“LOEWE”“CELINE”品牌包袋,并分别存储于该作坊及某市多处民房内伺机销售。该犯罪团伙成员分工负责模板制作、技术指导、原料采购、成品包装、联络销售等制假、售假各环节。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设立的无证作坊、民房仓库、工人宿舍内,共查获假冒“LOEWE”“CELINE”等品牌成品包袋共计1607件、半成品374件及皮料、防尘袋、包装盒、五金件、缝纫机、模具等生产材料,总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另经查实已销售金额为350余万元。


判决结果

2019年9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华等12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一审法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马某华等12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1个月不等,对吴某凤、杨某伟、唐某、郑某某、郦某适用缓刑,并对马某华等12人各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针对本案多人参与、分工负责,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批量较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制假、售假等各环节实施者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准确评判每一个参与者的参与程度与情节轻重,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外,本案系因上海地区消费者购入假冒商品而案发,公安机关从下游犯罪出发,追溯源头,最终成功打击到位于外省市的特大制假犯罪团伙。依托此案形成的良好办案机制与经验,检察机关后续处理一起特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实现此类办案机制的常态化与有效化。


承办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王胜



典型案例三

李某某、石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起,李某某从本市多家饭店服务员处高价回收“贵州茅台”品牌的酒瓶、瓶盖(连带塑封)、包装盒等材料(以下简称“包材”),后将上述包材中部分加价转卖给石某某、袁某会等人用于制作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的白酒,部分自行采用低端酒灌装成高端酒的方式,制作“贵州茅台”品牌的假酒,并销售给石某某等人。2019年3月起,穆某某参与其中,根据李某某安排负责从服务员处回收上述包材、送货、搬运以及看管暂住地假酒和包材。经查,截至案发,李某某共计花费人民币180余万元,从汪某某、宋某某、冯某某等饭店服务员处购买上述制假包材。公安机关在石某某处查获价值41万余元的假酒,在袁某庆的暂住处查获假酒及包材若干,货值金额为16万余元。经审计,袁某会制作假酒138瓶,袁某庆销售假冒“贵州茅台”的金额为6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0年5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李某某、穆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石某某、袁某庆提起公诉。同年8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穆某某、石某某、袁某会、汪某某、冯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4年至10个月不等,对冯某某适用缓刑,并对李某某等7人各处罚金60万元至6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对石某某、袁某庆判处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2.5万元、5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呈现流水作业模式,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现象。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各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制假环节、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情况、涉案注册商标知名程度、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客观全面均衡评价案件,准确定性参与行为,精准界定共犯范围,进一步提升打击精准度和保护力度。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


在依法办案同时,进一步挖掘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并善于运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堵漏建制,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整体效能。本案中检察机关分别向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上海市酒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书,激发企业合规意识,强化商标权保护,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承办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婷婷



典型案例四

张某星、张某适等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起,在未取得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张某星伙同张某适生产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商品。由张某星负责采购原料配件,并组织生产;张某适开展线上及线下销售。至案发,共计销售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人民币50余万元。金某、刘某某等人明知上述手表等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加配表带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金某涉及销售金额10万余元,刘某某涉及销售金额10余万元。2019年12月,公安机关查获带有“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等若干。经鉴定,均为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0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张某星、张某适、宋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金某和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星、张某适、宋某某、陈某某、金某、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到11个月不等,对刘某某适用缓刑。对张某适、宋某某、陈某某、金某、刘某某并处罚金13万元至3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一是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项检察职能,有力保护“老品牌”知识产权。借助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充分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实现检察办案精准化与检察办案透明化。做好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作,积极探索协同适用权利义务告知、认罪认罚、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多措并举促进追赃挽损,探索与惩罚性赔偿相适应的合理赔偿机制,促使部分犯罪行为人积极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并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与营商化境大优化的双目标。二是延伸法律监督与检察服务职能,将相关民事诉讼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由其制发检察建议告知权利人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相关合法权益的路径,为本土品牌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检察服务。


承办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郭大磊



典型案例五

雷某、董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雷某、董某于2018年3月成立蚝锦公司,并对外出售各类品牌生蚝。2019年8月至10月间,雷某、董某购买激光雕刻机、假冒包材等,伙同孙某、雷某平、王某,在上海市制售假冒的“GILLARDEAU”生蚝。经鉴定,共计制售假冒“GILLARDEAU”生蚝37000余只,非法经营额人民币90余万元。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宋某某在未核实“GILLARDEAU”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按照雷某、董某等人的要求制作假冒的“GILLARDEAU”品牌生蚝包材,并予以出售。至本案案发,宋某某共计制售假冒“GILLARDEAU”包材1371套,非法经营额达7.7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某、董某、孙某、雷某平、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宋某某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雷某等5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对王某适用缓刑,并对5名被告人各处罚金23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非法经营数额查证困难。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以及案件矛盾点,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通过实地勘查、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等方式开展必要的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根据客观证据综合分析不同环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程度,尤其注意考察其中雇佣工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区分已销售、未销售及真假混售情形,结合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准确认定非法经营金额,并结合犯罪持续时间、犯罪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认定,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在依法办案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刑事打击与品牌保护并重。一方面,确保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协调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另一方面,开展刑事案件办理宣传,协助企业重塑品牌的声誉度,实现品牌维权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双赢。


承办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房长缨



典型案例六

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李某某雇佣杜某某、闫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丰、李某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外省市生产、复制上述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杜某某等人均按月从李某某处领取固定报酬。经查,李某某等人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已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销售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3家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成品等物品。扣押的待销售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价值3千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闫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9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分别判处杜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对余某某、李某适用缓刑,对杜某某等8人各处罚金4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杜某某等5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开展多次专题会商,认定拼装玩具属于美术作品,涉案侵权产品与著作权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侵权复制行为。


鉴于本案犯罪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采取“隐蔽+分散”的经营模式,常规侦查模式很难达到精准打击,检察机关将提前介入与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的时间节点进一步前移,在公安机关抓捕前即就案件管辖问题、行为定性、证据合法性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流,确保侦查取证工作规范合法;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同时提供英文版权利义务告知书。与乐高公司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及时获取相关公证文件、权属声明、第三方授权函等文件,确保证据证明力,缩短了审查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最终,检察机关结合客观证据认定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合理认定自首、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综合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实现精准指控犯罪。乐高公司负责人专程赠送锦旗,表示案件的成功办理为企业增加了投资中国、投资上海的信心。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潘莉



典型案例七

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起,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购买《跟着龚琳娜来练声》《狠人狠事》等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平台)享有著作权的音频作品后,存储至其注册的云网盘,通过其设立的网站、网店等,按不同音频单独定价收费或者采用会员形式收取费用后,通过云网盘将上述音频传播给他人。经查,张某某的上述云网盘中存储的与“喜马拉雅”平台上的音频相关的音频数量总计近12万个,涉及有声小说200余部共计7万余个音频,其余音频4万余个。经随机抽取鉴定,与权利人相关作品内容基本相同。2019年7月5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侵犯音频著作权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率先践行逮捕环节全面化审查制度,将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前到审查逮捕阶段,依托权利人技术协作优势,补强证据效力,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庭审,提升权利人参与感。同时,检察官居间调解,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被告人主观过错以及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提出由被告人向权利人赔偿其违法所得10倍的数额标准,获得各方当事人认可并最终促成赔偿谅解。既探索合理化赔偿标准使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实质性弥补,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针对权利义务告知后权利人反映一类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总结办案经验,系统梳理办案疑难热点,与其他办案机关协作完成《侵犯音频作品著作权案件办理指引》,实现“以点带面”保护音频类作品著作权的办案效果,全面提升检察服务能级,切实增强权利人获得感。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赵锐



典型案例八

杨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S. H. Figuarts ALPHAMON”(中文名“阿尔法兽”)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以下简称“万代公司”)创作的作品,其平面图形和立体作品先后于2003年、2014年创作完成并公开。


2018年初,杨某、吴某某、张某某在未经万代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阿尔法兽”美术作品获得素材,由张某某通过电脑绘图和建模形成设计图纸和立体玩具模型和配件,并由杨某以“百变钢铁忍者”为作品名称将主体玩具模型在国家版权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2018年5月,由杨某对接叶某某,在叶某某经营的模具制品厂内制作模具后生产上述“百变钢铁忍者”、与“阿尔法兽”高度相似的零配件,并分别以销售品和非卖品分开包装发货至董某某经营的网店。2019年6月,董某某陆续将销售品和非卖品捆绑发货给消费者,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非卖品”盒中的手臂与头部组件与销售盒中玩具模型进行组装后,与万代公司的“阿尔法兽”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吴某某、叶某某、董某某、张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0年4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杨某、吴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玩具模型采用拼装玩法,虽以玩具主盒与非卖品的形式分开发货,但在必然能够拼装成与权利人产品实质性相似产品,且有证据证明卖家、玩家均以被侵权产品为假冒对象或购买目标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注重侵权产品实质性审查,准确区分“演绎”与“复制”行为的界限,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实质侵犯著作权。同时,注重审查事先共谋以及主观明知程度,准确认定犯罪产业链中的共同犯罪。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同时,对于积极退赔、得到权利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为权利人追赃挽损,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刑法功能。


承办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周颖



典型案例九

柳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起,柳某某在黄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注册开设用于生产假冒“万代命运高达”手办玩具的工厂(以下简称“玩具工厂”)。2018年起,柳某某至包装厂任负责人,将玩具工厂部分产品运输至包装厂后组织人员进行拼装、发货,共计复制、发行假冒“万代命运高达”手办玩具3000余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4万余元。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高某某、翁某某、王某某分别从黄某某、黎某某(上述2人均另案处理)处购进侵权高达、圣斗士手办玩具并在各自开设的网店中销售。经查,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人民币333万余元、105万余元、85万余元。2020年4月23日,柳某某、高某某、翁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从其处查扣高达手办玩具等物若干。经鉴定,查扣物品与株式会社万代作品均构成复制关系。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对柳某某、高某某、翁某某、王某某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一审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高某某、翁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8个月不等;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对上述被告人均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剑网2018”专项行动案件,涉及多个省市,对跨区域办案协作要求较高,且被告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多次被刑事、行政处罚,犯罪手法更为隐蔽,产品零件分散各地加工后统一拼装出售,被告人具备较强的抗辩能力,证据收集固定难度较大。


检察机关一是提前介入,及时调整捕后侦查方向,加强收集证据锁定各地加工工厂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犯罪收益情况;二是针对本案侵权物品数量种类多、且异地扣押的情况,充分运用图表、照片、影像等可视化方式示证,当庭还原查扣现场,有效指控犯罪;三是秉持权利人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宗旨,运用提起公诉后到一审开庭前的时间,居间协调促成被告人合理赔偿权利人单位,并在一审宣判前赔付到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实现有效追赃挽损,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承办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严佳颖



典型案例十

陆某衎、陆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起,陆某衎成立乱山点公司,后违反与原工作单位上海柒与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与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柒与陆公司研发的《龙珠传奇》游戏的前端代码,开发《龙珠Z战士》游戏并上线运营。期间,陆某明知上述前端代码为原工作单位柒与陆公司开发且签订过保密协议,仍帮助陆某衎在乱山点公司的上述游戏中予以使用。经统计,乱山点公司通过《龙珠Z战士》在各个平台发行,违法所得为140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0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衎、陆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陆某衎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权利外观,权利人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需要经过司法确认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后才能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主要围绕保密措施引导取证,听取专家鉴定意见,综合分析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夯实定罪基础。针对公司自营业务自行侦查,排除单位犯罪可能性。本案的办理难点在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检察机关立足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本案的商业经营模式与获益模式,以被告人实际获得的分成来计算,更符合以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且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另外,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整体效能。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维权成本高昂,犯罪行为人的赔偿金额未能有效弥补损失的现状,检察机关在继续为权利人争取赔偿的同时,为避免今后再次出现此类情况,建议该公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承办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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