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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金融检察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 2023-10-09

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金融检察典型案例

🔷  A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

🔷  周某、任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

🔷  庄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  郑某某等人网络荐股型诈骗案

🔷  尤某某自洗钱案

🔷  李某某骗取贷款案

🔷  高某某、何某某非法经营高利放贷业务案

🔷  程某洗钱立案监督案

🔷  颜某某保险诈骗案

🔷  冷某某、陈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典型案例一

A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起,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维持、拉抬B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股价,经被告人朱某甲(系A公司董事长)决策,由A公司提供资金、设备、场所,由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配资中间人租借390个证券账户,并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连续交易B公司股票。其间,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宋某某分别对接其他交易团队和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的A公司证券投资部;被告人李某某根据朱某甲的指令,在操盘现场或通过电话向各交易团队下达具体的交易策略;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对配资账户进行盘中监控和盘后对账;被告人朱某乙负责将A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转入配资账户。此外,为配合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拉抬股价或避免连续跌停,被告人朱某甲利用A公司控制和管理大股东的优势,主导和决策B公司信息的生成和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和节奏,相继发布多个利好消息。


经鉴定,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关联账户组累计买入3.2亿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124亿余元;累计卖出3.7亿余股,卖出金额人民币116亿余元;共有87个交易日存在持股数占流通股10%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竞价买卖股数占同期市场竞价总成交量20%以上的情况。


2018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A公司、朱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0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朱某甲等人分别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十年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2021年11月,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乙、郑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A公司利用连续交易方式和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且形成了一套团队化、专业化的体系,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明显,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A公司操纵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旗下私募基金公司,采用的是资金加杠杆的高风险模式,导致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兑付,上述资金来源、操纵方式均反映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积极作为,一是提前介入,研判争议,明确犯罪打击层面;二是回应投资人诉求,第一时间开展释法说理,全力追赃挽损;三是对涉案关联问题企业的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四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查冻的资产及时建议解冻等等;五是建议证监部门对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推动对证券从业人员“从业禁止”的适用,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上市融资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金杰、杨丽


典型案例二

周某、任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系S实业有限公司股东、G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5月,上市公司F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欲通过股权收购S实业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周某代表S实业公司与F控股公司洽谈收购重组事宜。后双方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签订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书。其间,周某将上述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G电子商务公司法务专员任某。任某即通过其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陆续买入53.95万股F股份股票,成交金额人民币215万余元。同年6月1日,F股份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停牌。


此后,因S公司不符合收购条件等原因,上述重组失败。同年8月30日,F股份公司发布终止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股票复牌。之后任某将持有的F股份股票全部出售,共计亏损人民币55.52万余元。


2021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对周某、任某提起公诉。2021年10月,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连同其另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的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消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控股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相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职务、职责、工作等可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上述人员一旦利用内幕信息优势买卖相关证券,无疑将与其他投资者形成不公平的竞争态势。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衡量一个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除行为人最终获利数额外,还包括内幕交易成交数额、实施内幕交易的次数等。本案中任某内幕交易买入的F股份股票最终亏损未能获利,但因其交易数额超过200万元,仍应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人员,无论从属于上市公司方,还是交易相对方,都应加强自身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身份意识和自律意识,不仅要抵制金钱诱惑,杜绝自身从事内幕交易,也要摆脱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朱一峰


典型案例三

庄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庄某某系某期货公司业务部门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间,庄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工作需要为由有偿借用客户带资期货账户作为母账户,并使用他人分仓软件端口对接期货交易平台,招募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平台账户风控、被告人顾某某负责客户出入金及返佣管理,并发展被告人荚某某、赵某某、邱某某等多名下级代理,招揽投资人入金进行期货交易。经审计,庄某某、陈某某、顾某某所涉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被告人荚某某、赵某某代理期间所发展的客户入金人民币200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代理期间所发展的客户入金人民币100万余元。


2021年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庄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2022年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期货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利用分仓软件等技术手段为他人非法接入期货交易市场的案件。犯罪分子通过提供配资服务、降低入场门槛等方式,使得本不具备期货市场入场资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员得以参与期货交易,从而赚取高额手续费。相当一部分投资人基于对高收益期待的心理入场后,投资本金最后亏空殆尽。


本案被告人庄某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多年的从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其利用职业优势,吸引不合格投资者至其非法搭建的期货平台进行交易,绕开了金融部门的监管,侵害了期货交易市场秩序,也造成了较多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检察官提示:第一,期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期货公司应加强公司客户期货账户管理,对交易实时监控,对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同时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维护期货公司和行业的良好声誉。第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评估期货市场的投资风险、自身专业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参与非正规的期货交易。在开立期货账户后应遵守期货行业相关规定,不向包括期货从业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出借期货账户。对于各种期货代理广告宣传应理性、谨慎对待,代理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也可能构成犯罪。第四,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大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项依琦


典型案例四

郑某某等人网络荐股型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投资设立某网络科技公司,先后招募谭某某、郑某甲等多名被告人分别负责公司管理、财务、直播间讲师、业务组长及业务员,以股票投资咨询、荐股等名义对外推广业务员即时通讯账户,引诱被害人与业务员建立联系。后业务员以股票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助理的虚假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至其开设的网络直播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股票分析师身份在上述网络直播间内进行荐股等活动。其间,黄某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至其控制的虚假平台投资购买“区块链”“虚拟币”等产品,在被害人入金后,将钱款冻结,并关闭直播间及投资平台。至2018年12月,共骗取钱款人民币1990余万元。


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先后对被告人郑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法院以诈骗罪先后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利用时下兴起的网络直播,以股票投资咨询、荐股名义诱骗被害人听课,并以“区块链”“虚拟币”等新兴金融概念为幌子,诱骗被害人投资入金骗取钱款的案件。被告人荐股行为虽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特征,但荐股只是其行为手段,本质上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梳理犯罪模式,把握犯罪实质,对在互联网社交软件、网络直播上假扮股票分析师,以荐股为名,诱骗被害人至虚假投资交易平台投资,并控制被害人账户进而骗取投资款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追捕、追诉11名“讲师”“业务组长”等到案,并补充认定10余名被害人,最大限度保护群众财产权益。


检察官提示:第一,投资者要加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投资观念,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不可轻信网络直播中所谓“讲师”给出的“投资建议”。第二,防范非法荐股,保护投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服务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防止上当受骗。第三,加强行业监管,形成打击合力。投资者发现非法从事荐股、利用荐股骗取钱款的行为,可及时向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监管到位。司法机关应坚决严厉打击类似以金融概念、金融活动为幌子的犯罪,合力净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承办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应亦然


典型案例五

尤某某自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尤某某接受货主指使,与其他船员共6人,共同驾乘船只至我国领海外水域,接驳冷冻品后绕关走私入境。尤某某负责联系货主、管理船员、轮机维护以及工资发放。同年5月,尤某某向货主提供其儿子尤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货主发放的其本人和其他船员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后,再将尤某乙名下账户内的部分赃款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账至其他船员名下账户。尤某某等人接驳的冷冻品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2021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对被告人尤某某,以涉嫌走私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其他被告人(船员)提起公诉。2021年12月,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判处尤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对于遏制上游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


本案是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案件,也是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上游犯罪为走私犯罪的洗钱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着力厘清了“自洗钱”法律适用上的两个问题:


第一,尤某某等人获得的报酬是劳动所得还是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检察机关认为,尤某某等系受雇佣参与走私犯罪的人员,其获得的报酬系行为人参与走私犯罪所获得的对价,与走私获利后分得的赃款并无实质差别,属于走私犯罪违法所得。


第二,尤某某使用近亲属账户收款是否属于洗钱罪中“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需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钱款来源的主观故意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尤某某之子已外出打工多年,可以否定两人使用同一银行卡账户进行生活性收支的可能。同时,尤某某曾经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钱款,再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分发给其他船员,应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钱款来源的主观故意。而本案中另一船员使用妻子银行账户收取走私违法所得,但因该船员与其妻子共同生活,该银行卡系归还家庭贷款所用,不具备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故意,不宜认定为洗钱。


检察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加强对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资产、账户等的审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强化惩治“自洗钱”犯罪的意识,实现上游下游犯罪的同步打击。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沈梦迪


典型案例六

李某某骗取贷款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A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某银行向A公司的入驻商户提供贷款。被告人李某某作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通过与A公司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等方式,以虚构的入驻商户身份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李某某将所骗得贷款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全部本息,造成某银行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归还了全部贷款资金。


2021年11月,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同月,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骗取贷款类犯罪,往往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资金损失,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银行在贷款审批、发放等环节存在的易发风险点,从保护银行资金安全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堵漏建制、防范风险的检察建议,相关银行积极整改回应。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督促涉案人员归还骗取的全部贷款资金,切实保护银行资金安全。


信贷业务系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信贷资金的安全保护水平往往能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本案暴露出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为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保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检察官进行如下提示:


第一,将信贷审批责任明确落实到个人。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首先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工作,严格调查和核实相关数据,明确个人责任。


第二,制定贷后定期且有效的监管制度。要严守贷后监督制度,密切监督款项的流向和贷款使用情况,定期核实信贷资金的实际用途,及早预防资金被挪做他用后灭失的风险。


第三,使信贷业务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犯罪预防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督,提高贷款申请等业务办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强化对相关业务的定期审计和风险评估,让金融监管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建立犯罪线索快速移送通道。要深化警银合作,及时将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承办人:上海市普陀区院人民检察院 卢裕辉


典型案例七

高某某、何某某非法经营

高利放贷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起,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在市中心某大厦租赁办公室,以“直接资方、空放、公积金套现”等名目为诱,通过中介人员微信推广等方式迅速扩张业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大量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经审计,2021年3月至5月,两名被告人累计向200余人出借资金人民币500万余元,并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


2021年10月,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将经营高利放贷业务作为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对惩治非法放贷犯罪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并有力地震慑了隐藏在金融市场中的非法放贷者。


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高利放贷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还可能滋生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危及人民群众财产、人身安全,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认定标准,并明确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情节。《意见》的出台,意味着长期以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高利贷行为被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本案办理过程中,为确保精准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围绕定罪要件依法引导侦查,同时充分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两名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


本案被告人利用涉案大厦位于中心城区的地理优势,短时间内急速扩张非法放贷业务,并在楼内隐隐形成一条“中介-放贷-催收”的产业链,埋下巨大犯罪隐患,暴露出大厦物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此,检察机关专门制发检察建议引导物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审查力度,铲除违规租户;并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提升楼宇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区域经济安全发展。


检察机关提示,从事放贷业务应当依法合规,从业人员须时刻自警,相关行业也需进一步规范引导与有效监管;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高利贷的危害,如需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

承办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金浩、杨晓霏


典型案例八

程某洗钱立案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宝山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金某某、吴某某贪污案。办案中发现,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吴某某的朋友程某为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帮助吴某某收受贪污所得钱款,并协助其转账、取现,可能涉嫌洗钱罪。宝山区检察院遂对该犯罪线索进行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对程某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被告人程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职务犯罪的下游洗钱犯罪。此类洗钱犯罪行为为上游职务犯罪行为掩盖犯罪所得、帮助逃避惩治,不仅给上游犯罪的调查取证、追缴犯罪所得带来困难,更是对腐败行为的助长。公民个人应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需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妥善保管、合法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切莫为了亲友情面或者小恩小惠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资金转移从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的,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本案办理过程中,宝山区检察院多措并举,从上游犯罪中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一是积极开展同步审查,打击上游犯罪与惩治洗钱犯罪并重。通过查阅卡账交易明细、以司法审计排查资金流向等方式追踪资金链条,深挖洗钱线索。二是履行检察职责,以立案监督推进案件侦办。三是为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宝山区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会签三方协议,畅通线索移送机制,落实案件信息共享反馈,形成长效机制,共同依法严惩洗钱犯罪。

承办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刘萍、许佳蕾


典型案例九

颜某某保险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起,被告人颜某某虚构某订餐平台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店铺下架为名骗取多家店铺的控制权,采用店铺投保餐损险,用户虚假订餐后无故取消的方式,虚构保险事故申请理赔。颜某某将其控制的银行卡登记为保险理赔账户收取保险金,共计骗取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餐损险保险金人民币14万余元。


2021年9月,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颜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上诉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外卖平台的逐步普及,商家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店铺遇到客户订单无故取消的情况越发频繁,这直接导致了外卖商家的经济利益受损。为此,保险公司向外卖平台商家推出了新型险种“餐损险”,有效降低了商家风险和损失。本案被告人颜某某正是利用了餐损险满足一定条件自动理赔的系统规则,同时假扮商铺和顾客,编造下单后又取消订单的保险事故骗取餐损险保险金,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涉及2000多笔订单,给保险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


为防范此类犯罪活动发生,检察官进行如下提示:


第一,在外卖平台经营的商家应当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账户及信息。当有人以帮助下架、有偿召回等理由索要账号密码并要求解绑银行卡和手机的时候,务必直接和外卖平台联系确认真伪。


第二,保险公司要完善对新型小额保险险种自动理赔业务管控制度。建议保险公司在追求理赔效率的同时,加大审查力度、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制定理赔异常情形“红线”规则,实现被保险人信息与赔款支付信息的自动稽核。此外,检察机关也将依托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帮助相关保险公司堵漏建制。

承办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王伟伟 谭骁


典型案例十

冷某某、陈某某职务侵占、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冷某某利用担任某金融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令下属员工违反费用管理规定,以虚开发票和虚构采购项目等方式,违规套取业务宣传经费和招待经费人民币200余万元,用于冷某某个人和家庭花销。其间,被告人陈某某(系该机构办公室行政室经理)明知冷某某违规套用业务经费并占为己有,仍为其提供帮助,参与套取人民币1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何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上海某燃料有限公司等企业获取贷款谋取竞争优势,先后收受何某某赠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30万元、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的手表、茶叶、茶壶、雪茄等物品。


2020年11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冷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在金融行业的商业犯罪中,身居要职的高管、经办人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金融机构财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但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容易导致巨额资金亏损,引发金融风险。


检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最大程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秉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理念,结合办案开展商业贿赂犯罪和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实现对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全面保护。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检察官建议金融机构不断完善自身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对重要、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法治与职业道德教育,并建立实时、全面、严格的监督制度,让工作人员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从制度层面防止权力寻租、假公济私等行为发生。


检察官同时提醒,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特岗人员当存敬畏之心,遵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从个人层面杜绝职务犯罪发生。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朱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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