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建设“五个中心”•普陀检察 | 做实“检察护企”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来源 | 上海普陀检察
9月26日下午,“聚焦建设‘五个中心’ 检察在行动”上海检察机关系列新闻发布会在普陀区检察院举行,围绕“做实‘检察护企’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题,发布《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十项举措》《涉企业刑事犯罪情况通报》以及《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特别强调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强调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普陀区检察院聚焦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健全完善“检察护企”长效机制,围绕依法惩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犯罪,打好刑事、民事、行政 、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组合拳,提升检察服务能级三方面,做实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努力做到护好一企,促治一片,惠及一方。
在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普陀区检察院以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现实多发的刑事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据此作出防范提示。
《涉企业刑事犯罪情况通报》显示,涉企业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近五年涉企业一审公诉案件受理数
2019至2023年,普陀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涉企刑事案件835件1645人,所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犯罪、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利益的犯罪。
各案由案件受理数(件数)
通过对涉企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企业涉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市场交易、商业竞争、资金融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四个方面:
一、市场交易环节违规经营
在产品生产、销售、对外贸易、合同订立履行等环节,逾越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红线,且风险防范意识较低,容易引发诈骗、合同诈骗乃至非法经营的双向刑事风险: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夸大自身履约能力,使用欺诈手段,诱发合同诈骗的刑事风险;或由于对合同内容、合同相对人的审查疏失,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检察机关提示:
企业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产品的生产、销售须恪守行业质量标准;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能心存侥幸偷漏税款、走私货物;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其他业务往来过程中,不能为了达成交易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或事后逃避履行;此外,拓展业务范围应有限度,超出核准范围时主动备案。
二、商业经营中公平竞争意识薄弱
在商业竞争环节,出于获取交易机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可能通过商业贿赂、损害他人商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从而引发贿赂犯罪、不正当竞争犯罪的刑事风险。
检察机关提示:
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杜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的行为,对合理范围内的交易折扣或佣金,应当如实入账,同时树立良性竞争意识,正确把握宣传推广的尺度,遵守投标活动的规范,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
三、资金融通不规范
为了追求资金收益,不惜将融资款再次用于借贷或其他非法活动,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贷款诈骗等多种刑事风险;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自有的资金账户出借他人,帮助其他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财产;或为了后续推广自身产品或精确识别目标群体,侵犯数据、信息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引发逃税、抗税、虚开发票与隐匿、毁坏会计资料等涉罪风险。
检察机关提示:
企业应当注重融资行为的“全流程规范”,审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并在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履行公民个人信息保密义务与纳税义务,让资金融通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四、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抬头
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足,侵权行为频发。表现为权利边界意识缺失,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甚至肆意泄露商业秘密,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赔偿,还可能引发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与侵犯商业秘密等刑事犯罪风险。
检察机关提示:
在司法机关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背景下,企业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格外注重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行为,在法律以及权利人授权的范围内妥当使用商标、专利与他人作品,并切实履行保密义务,规避侵犯知识产权型刑事风险。
普陀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针对涉企刑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注重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以检察履职为驱动,提高办案质效;以权益保障为导向,优化公平竞争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运用法治力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以“检察护企”为抓手,紧贴法治需求,提升法律服务能级;以源头治理为切入,有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系统治理;以制度供给为牵引,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助力打造“中华武数”科创品牌,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添法治砝码。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医疗设备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F公司许可,从网上购得盗版加密狗工具,擅自复制算码器等医疗设备软件,提供医疗设备维修手册、算码器软件等作品的网盘下载链接,并利用自身闲鱼、微信账户等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15万余元。
经鉴定,刘某某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具有通过安全认证系统身份核验的功能,可以避开权利人为其医疗设备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销售传播的盗版软件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2023年1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12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近年来,知识经济、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更加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数字版权已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突出领域。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上海市首例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类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案件办结后,为回应著作权技术措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保护需要,检察机关走访调研相关软件产业园区,会同上海市版权协会等单位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指引,支持、鼓励权利人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促进技术措施发展应用,协调保护数字版权与网络安全,提示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与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二:镇某某、师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镇某某、师某某在上海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任职期间,共同利用师某某任团购业务主管负责的与客户议价、签署合同、审批发货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中间交易环节,安排张家口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出面向L公司采购商品,加价销售给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商品直接由L公司发货至W公司仓库,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L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案发后,镇某某、师某某共退赔L公司20万元。
2023年9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镇某某、师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28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均判处镇某某、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系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案件。普陀区检察院严格审查各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最终查明二人将本单位应收账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案发后,普陀区检察院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针对该案反映出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向涉案企业指出漏洞并进行风险提示,建议其强化风控能力,规范内部管理机制。
案例三:韩某某挪用资金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担任上海A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经理司机期间,利用其报销费用的职务便利,以报销油费、汽车维修费等费用为名挪用公司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至案发未予归还。
2022年7月1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5日,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系企业内部员工虚报报销费用致使企业财产利益受损的案件,普陀区检察院结合案件整体事实对韩某某的主观要件进行辨别、做到精准定性,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追赃挽损,针对被害单位暴露出的风险漏洞,及时督促其严密财务审核体系、填补经营管理漏洞、预设风险防控机制,帮助企业筑牢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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