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流动人口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诸城公安
编辑:丁虹羽
审核:杨晓林
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
尊敬的流动人口:
您好!首先,感谢您为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您在到达我市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www.jzz.gov.cn登录)或微信识别二维码进行个人申报(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同时请注意三点事项:①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②变换居住处所应及时申报,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③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后,将获得以下权益或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您在持有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如果未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出租房业主、用工单位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依法应予以处罚。
如果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也希望您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附:二维码(微信识别二维码可进行个人申报)
诸城市公安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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