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样东西,只能MADE IN公安!
案 情 回 顾
7月23日10时许,诸城市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户籍民警正在户籍室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一中年男子将一本户口簿递给民警称要更新户籍信息,办理新的户口簿。民警接过户口簿仔细查验时发现,户口内页上的印章、字体均与公安机关制作发放的户口簿制式存在差异:承办人签章位置显示的“李茂”是电子章,户籍民警当场与公安局人事科核实,市局没有名为“李茂”的户籍民警,于是断定该户口簿系伪造,并立即通知当天值班治安组。中年男子发现情况不妙,想逃离现场,正在户籍室指导工作的所教导员上前一步把门关上,将该男子控制在户籍室。
经治安民警询问,该男子姓庄,其对使用伪造假户口簿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庄某交代,六年前为了能让孩子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伪造了一本户口簿。如今孩子面临升入初中,需要把98年颁发的旧户口本中15位数字的身份信息更新至18位,这才拿着伪造的户口簿来派出所办理户籍更新,没想到刚出示户口簿就被民警识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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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监控视频
目前,庄某因涉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被诸城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来源:诸城公安
编辑:李晨日、臧少博
审核: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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