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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诸城一男子微信上买了个东西,然后……

诸城公安 诸城公安 2020-09-23

2018年3月,家住诸城市某小区的王某某新买了一辆摩托车,但王某某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此时嫌考证太麻烦,突然想起自己微信里有个好友,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卖假证的信息,于是试着跟对方联系,询问是否能办假的摩托车驾驶证。对方很痛快的说可以,并给了报价。王某某一听价格不贵,就按照要求给对方发了一张自己的自拍照,并把制作假证的费用给对方用微信红包支付了过去。

一星期之后,王某某收到一个包裹,打开一看,里面有一本假的摩托车驾驶证和一张假的身份证,但他发现,虽然两个证件上都是他的照片,但是名字和身份证号等信息都是别人的。王某某担心出问题,找到卖家要求退货,但是遭到了卖家的拒绝。无奈之下,他只能把买来的假证件束之高阁,从没拿出来用过。

2018年9月28日,诸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曾通过微信购买过假证件,于是对其进行传唤,询问中,王某某对购买假冒摩托车驾驶证的行为供认不讳。现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还是那句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蜀黍希望

人人都能学法懂法守法


来源:诸城公安


编辑:臧少博

审核: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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