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致城区居民的一封信
致城区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潍坊市制定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诸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延1000米内高层住宅小区:
1、北侧界线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
2、东侧界线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
3、南侧界线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
4、西侧界线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诸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示意图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
诸城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诸城公安
编辑:臧少博
审核: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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