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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过马路,一个动作致轿车司机死亡!法院判了

诸城公安 2020-09-22

“我弱我有理”的观念

网上和生活中并不鲜见

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往往要“背锅”

然而

最近杭州萧山的一起案件判决结果

颠覆了不少人的传统观念……

案情回顾:
电瓶车闯红灯引发事故夺人命

2017年11月9日凌晨,任某(化姓,男,28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瓜沥东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四路交叉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此时,潘某(化姓,男,53岁)驾驶小轿车,沿建设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与任某发生碰撞。之后,潘某又驾车撞上了红绿灯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任某受伤,两车损坏。

电瓶车主负主要责任

被判刑入狱,赔偿86.74万元

此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法院认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任某还需对被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律师解析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高律师: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处于无保险状态,而在实践中,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案件,肇事者的赔偿数额一般在五十万元以上。

该案中,赔偿近90万这样高额的数字,对于没有保险保障的平常人家,确实不是易事。

事发后,任某碍于经济能力有限,一度消极赔偿。在判决之前,任某都没有尽到充分的赔偿义务,且又没有悔过及认错的积极态度,结合其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法官拒绝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该事件的发生,着实令人扼腕。

提醒

法律的威严在于教会我们懂得评估行为后果,懂得如何自处。在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车主,养成良好的驾驶行车习惯,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会有“特权”。

一声叹息!

就为快几分钟,毁了两个家!

不管是骑车还是开车

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世上真的没有后悔药!


来源:新华社、萧山日报、萧山法院


编辑:臧少博

审核: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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