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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8-04-11 12366北京中心 武汉青山国税

问:我公司从事代理服务业,所承接业务中包括为客户提供签证代理服务,请问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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