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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问责厅级130人处级504人

2017-11-17 济宁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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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的8省(区),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其中,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8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8省(区)于11月16日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经汇总8省(区)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8省(区)此次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分省(区)情况是:内蒙古自治区问责124人,其中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黑龙江省问责170人,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江苏省问责137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江西省问责106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河南省问责227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8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问责141人,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云南省问责110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5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问责125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78人。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强化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通报20人,诫勉320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组织处理18人(次),党纪处分178人,政纪处分58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9人,批评教育9人,停职检查1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46人,党纪处分40人,行政处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总体上看,8省(区)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问责人员分布看, 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46人,地方政府29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66人,国有企业49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80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93人,水利81人,国土75人,林业63人,工信59人,住建51人,城管38人,发改31人,农业9人,公安9人,交通6人,安监4人,国资委3人,旅游2人,市场监管等部门42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内蒙古等8省(区)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 124 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涉及厅级干部 27 人、处级干部 65 人、科级干部 29 人、其他干部 3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92 人、诫勉21 人、通报 9 人、免职 2 人。


一、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 2 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国相记过处分,给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刚布和(时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副巡视员、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原组长高炜明、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李全基等 3 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树贵、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纪检组长、副局长薛永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栗俊刚、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局长郑瑾琛记大过处分,给予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王重明(时任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谢和平(时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给予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等 6 人警告处分。


四、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 6 人行政警告处分。


五、给予赤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高子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姚向民等 3 人行政警告处分。


六、给予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闫宏光(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副市长)记过处分,给予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秘书长赵德永(时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党组成员、副盟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给予兴安盟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尤国钧(时任兴安盟副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兴安盟行署副盟长于仁杰记过处分,给予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炎记过处分。


八、给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九、给予乌海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全觉民(时任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区长)、乌海市海南区区委书记苏和(时任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齐国芳记过处分,给予乌海市煤炭局局长等 2 人记过处分。


十、给予呼伦贝尔市政协正厅级干部巴树桓(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胡庆武(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杜联合(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局长张宝泉(时任牙克石市市长、市委书记),牙克石市正处级干部倪永连(时任牙克石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 年 7 月被免职)、牙克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孙尚国(时任牙克石市副市长)、牙克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许刚毅等 7 人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对自治区 8 名厅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 黑龙江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 170 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3 人,处级干部 93 人,科级干部 52 人,其他干部 2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141 人,责令公开道歉 1 人、诫勉谈话 28 人。同时,责令哈尔滨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灌区改造工程。对 24 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杜蒙县时任县委书记薛志伟、时任县长董辉等 8 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给予时任省发改委副主任郑丽萍、省发改委地区处原调研员刘继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林业厅厅长蔡炳华、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国亭诫勉谈话处理,给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处长黄俊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农业开发办副主任孙敬义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项目一处处长王大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时任副区长高建新等 5 人行政警告等处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曲秀丽行政记过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于志峰等 3 人行政记过处分。


二、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毁草 2500 亩,生态破坏严重。给予时任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局长于金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农场场长张凤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李益忠,八五六农场副场长陈绍东、魏玉田 3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和勇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局长江云俊诫勉谈话处理。


三、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砂活动猖獗。对 8 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 年 2 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肇源县政府副县长谢景深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肇源县人大副主任兼县水务局局长、书记王春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朱国臣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刘治中、主任孙百万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湿地管理局局长韩青春、局长李乾警告处分。


四、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冬季大气污染严重。对 31 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贾剑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张欲非、呼兰区政府区长于传勇、时任双城区政府区长毛臣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工信委主任刘兴阁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公安局时任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长崔劲松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工信委总工程师兼煤炭节能处处长石振兴,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调研员王嘉志,哈尔滨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局长、副局长,有关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等 22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依兰县政府县长何宪光诫勉谈话处理。


五、鹤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缓慢,百万吨垃圾不能安全妥善处置。对 8 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市长梁成军行政记大过处分(2017 年 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副市长马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鹤岗市城管局局长史洪生、陈金玖行政记过处分,局长李诗伦行政警告处分,调研员付国增、副调研员陈五一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鹤岗市热力公司经理姜大力记过处分。


六、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 2 座落后焦炉,一期工程 1996 年建成投运,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2005 年投运,至今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对 8 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周景隆、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赵中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万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马玉国、副调研员张志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环保局局长刘仁军,牡丹江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原科长崔敏、副科长唐晓民行政记过处分。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项目进展缓慢。对 7 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吴刚诫勉谈话处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兼市住建局局长黄宇行政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市住建局副局长李鸿波、市环保局副局长曹国斌、市城管局副局长王竹春、市河道管理处处长张剑光、市河道管理处副书记陈伟 5 人行政警告处分。


  • 江苏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 137 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省管干部18 人(厅级干部 12 人,县委书记 3 人、县长 3 人),处级干部39 人(不含县委书记、县长),科级及以下干部 80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3 人,诫勉谈话 36 人,因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7 人,通报 1 人。


一、徐州市、盐城市部分钢铁新增产能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给予徐州市副市长赵立群(时任新沂市市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峰(时任盐城市市委常委、大丰市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国家级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玉生(时任盐城市发改委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大丰区副区长朱国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睢宁县副县长白咏、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周宁、睢宁县发改经信委副主任杨彦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琦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州市经信委原主任徐善春、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薛生龙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市经信委副调研员杨晓祖行政警告处分,对建湖县县委书记陈平(时任大丰市市长),建湖县县长薛盛堂(时任盐城市经信委主任),大丰区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郭超,盐城市发改委副主任顾光明,盐城市经信委副主任韦宁,盐城市环保局副局长王海等 9 人诫勉谈话。


二、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等 5 家企业的 4 台烧结机、1 座高炉和 5 台中频炉均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长期违法生产;铜山区利国镇的 49 座非法小球团竖炉中,有 13 座属于应淘汰的生3产设备。给予徐州市副市长冯兴振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贾汪区副区长苗国庆、铜山区副区长陈光、贾汪工业园区副主任聂新文、铜山区利国镇镇长吴园园、贾汪区发改经信委副主任王雁文、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驻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铜山区利国镇副镇长师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人大主席吕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张兆友党内警告处分。


三、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不到位,园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突出,园区内及周边地表水超标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予连云港市副市长徐家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书记左军、灌南县县委书记李振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县长朱兴波、灌南县县长商振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常委、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党工委书记张启银,灌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廖朝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陈守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临港产业区分局原局长吴述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潘井开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灌南县政府党组成员、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立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连云港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杰等 3 人行政警告处分。连云港市原市委书记李强,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本次问责不再执行;连云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双规”,待相关问题查清后,本次问责合并进行。


四、洪泽湖、骆马湖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突破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要求,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饮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相关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砂活动监管打击不力。给予淮安市副市长肖进方、宿迁市副市长曹秀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州市水利局局长卜凡敬、淮安市水利局局长尤其中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泗阳县政协主席郑干先(时任宿迁市水利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泗洪县原县委常委薛东风免职处理,给予新沂市副市长马林、泗洪县龙集镇镇长郑雪刚、洪泽区水利局副局长傅启飞等 10 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沂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王大军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沂市公安局水警大队大队长任元胜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邳州市黄砂办原常务副主任朱明江开除党籍处分并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洪泽区水利局局长郭明珠、洪泽区水利局副局长袁安全、泗洪县城管局副局长钟直(县水利局原副局长)等 9 人行政警告处分,对淮安市水利局副局长张谊等 21 人诫勉谈话。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贾锋、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执法处副处长靳宏石、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副主任朱海、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汤可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五、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突出,核心区内长期存在较大规模采集泥螺行为,缓冲区已开发土地的水产养殖、农业种植项目配套建设了电力供应、饲料厂等设施或企业,实验区内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违规审批问题。给予盐城市副市长葛启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黄金文(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原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响水县政协主席、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杨毅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副主任陈浩、射阳县政府副处级干部顾宝凤(射阳县原副县长兼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射阳盐场场长孙益奎党内警告处分,对东台市时任副市长沈浓等 2 人诫勉谈话。


六、镇江新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水质严重恶化。给予镇江市市委常委、秘书长郭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镇江市及其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不力,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给予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非法砂石专项整治推进协调小组组长王常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润州区副区长祝中昊,润州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丁笑笑,润州区区委统战部副部长高峰(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镇江市交通局副调研员严傲良诫勉谈话。


  • 江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 106 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 10 人,处级干部 46 人,科级干部 40 人,其他干部 10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66 人,诫勉 38 人,免职或调离岗位 6 人。


一、给予赣州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建萍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赣州稀土公司董事长黄光惠职务,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经理谢志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工程师郭小斌、安全环保与社会责任部经理潘伟、信丰分公司经理丁建红等 3 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定南分公司总经理钟祎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信丰县环保局副局长陈过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信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乡镇中队中队长李俊记过处分并免职,对赣州市环保局局长杨中茂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赣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给予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家富(南昌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南昌市政府秘书长吴长金(南昌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万贤赛、南昌市公路局局长万文浩(南昌市经开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局长熊毛志、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干部杨强(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白水湖中队原队长)等 4 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南昌市环保局局长邹国星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南昌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给予萍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欧阳清新(萍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和萍乡市政协副主席何义萍(萍乡市环保局原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萍乡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欧阳建春、萍乡市环保局总量科科长皮钧(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原科长)、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曾庆越(萍乡市环保局法制与规划科原科长)、萍乡市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科长张兴华、萍乡市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刘方宇、萍乡市湘东区政法委副书记何建明(萍乡市湘东区工信委原主任)、萍乡市芦溪县金融办主任李晓萍(萍乡市芦溪县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工商银行挂职干部刘锦红(萍乡市上栗县工信委原主任)等 8 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萍乡市工信委调研员肖谋林(萍乡市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彭园生(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吴建国(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发改委调研员王勇(萍乡市发改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建设局副调研员黄祖模(萍乡市建设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谢俊琼等 6 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萍乡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给予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春市水利局局长李万文、宜春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科长朱赟、宜春市城管局燃气节水办主任胡利军(宜春市政执法分局原教导员)等 3 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宜春市城建局长黄建民、城管局长宋云波进行诫勉谈话,对宜春市城建局建管科长肖继文、综合科长谈卫红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岗位,责成宜春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对省水利厅原副厅长曾晓旦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李少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泽进、水政监察总队主任科员刘祖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燕平记过处分,对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黄立章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省水利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对抚州市卫计委党委书记廖金平(抚州市水利局原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抚州市水利局副局长聂福仙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抚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队长汪淦(负责支队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偷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成抚州市水利局向抚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给予景德镇市公路局局长毕长春(乐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和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宝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乐平市环保局局长程金标行政警告处分,责成乐平市委、市政府向景德镇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河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涉及13 个省辖市、4 个省直部门、3 个中央驻豫单位的227 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 人、县处级干部83 人、乡科级干部91 人、乡科级以下干部43 人;给予党纪处分42 人次,政纪处分114 人次,组织调整或处理4 人次,诫勉68 人,通报3 人,移交司法机关1 人。同时对8 个责任单位在所在省辖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4 个责任单位向所在省辖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本次问责是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责力度最大、问责人数最多、问责影响最为深刻的一次。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三门峡段生态破坏问题。给予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三门峡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水贤礼(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豫锋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卫骁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贾文伟等 9 名干部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给予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职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乡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戚向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给予李纯茂等 2 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


三、违规新注册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问题。给予省质监局副巡视员周庆恩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党组成员、省环境监察总队原总队长易旭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原调研员王建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商丘市质监局调研员蒋伟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振江等 45 名干部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


四、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及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滞后问题。给予省环保厅原副巡视员高惠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吕胜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副处长周利民(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原副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可存,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物流中心主任冯小磊党内警告处分。


五、郑州市贾鲁河及双洎河污染治理不力问题。给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王广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郑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关民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还分别给予任岩等 8 名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


六、濮阳市马颊河、金堤河治污工作不力问题。给予信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邵华(南乐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台前县委书记常奇民(台前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清丰县委书记冯向军(清丰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2 人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还给予岳洪波等 6 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濮阳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台前县政府、清丰县政府、南乐县政府进行通报。


七、安阳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质恶化问题。给予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靳东风(安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付文彬等 9 名干部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


八、郑州市尖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和郑州市违规处置拆迁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给予郑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俊峰(郑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郑州市外事侨务办党组书记、主任蔡玉奇(郑州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州市政协城建委主任张京祖(郑州市规划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州市重点项目办副主任吕明体,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邱应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义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静伟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还分别给予王润洲等 9 名干部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和免职、诫勉谈话等处理。


九、洛阳市部分企业长期超标运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给予洛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侯占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书记王玉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郅书安行政记过处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 141 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 11 人,处级干部 44 人,科级及以下干部 86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88 人,诫勉 51 人, 通报批评 2 人。


一、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韦纯良,合浦县原县长蒋达,北海市海洋局调研员罗星烈等 3 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副县长何如青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政康,北海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黄海波,北海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合浦县副县长)陈振华,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海洋局局长吴景安,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张炳赐,合浦县人大办主任科员李书龙,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武峥等 7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赖权昌,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罗靖等 2 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北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润龙行政记过处分;对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宋毅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给予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金大刚(时任钦州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粟定成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调研员(时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和农村保护处副调研员)蒋波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进行诫勉谈话(与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对钦州市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庞东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钦州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田凤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潘文好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行政警告处分(与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桂林市、恭城县对 22 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 6 人,诫勉谈话等问责 16 人。责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国土局、林业局和环保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河池市铅冶炼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不力、环境污染严重问题。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侯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处长索申敬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糖办副主任李文纲(时任河池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丹县委书记韦永山(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对政协河池市委员会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欧成芳(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永雄行政警告处分。对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梁文峰等 6 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对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以及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韦李明、谢松文等 20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责成河池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分别向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宜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南丹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河池市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导致水质恶化问题。给予玉林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莫荣新(时任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蔡明行政警告处分。对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党组书记刘家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党组成员陈继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董怀宝,玉州区政协副主席何海高(时任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福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世亮,博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覃厚锋等 6 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玉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区人民政府、博白县人民政府分别向玉林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 云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 33 个责任单位、110 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 33 个单位中,厅级单位 10 个、县处级单位 13 个、乡科级单位 10 个。被问责的 110 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 25 人、县处级干部 50 人、乡科级干部 31 人、其他干部 4 人。其中,9 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 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5 人、免职 2人、停职检查 1 人、诫勉问责 25 人、通报问责 5 人,批评教育9 人。


一、曲靖市、红河州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建设滞后,导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长期得不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多发,以及红河州个旧市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区域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加剧问题。责令曲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个旧市委、市政府向红河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红河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岳跃生(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时任曲靖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曲靖市副市长唐宝友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红河州政协主席聂明(时任红河州副州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委副书记王忠(时任红河州委常委、个旧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包有祥(时任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凡云谈话诫勉问责。


给予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宗敏,曲靖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家霖,曲靖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米建功,沾益区副区长许高红,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兴荣等 5 人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李庆成(时任曲靖市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杨明志(时任个旧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杨敏(时任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协副主席何建华(时任个旧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冯汝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科科长周跃明免职处理。


二、玉溪市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保山市昌宁县政府违规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责令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政府向保山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林业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海县林业局向通海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林业局向昌宁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江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志华,通海县委书记卢维江(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昌宁县委书记苏格非(时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通报问责。


三、违规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江川区内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澄江县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江川区仙湖锦绣项目问题。责令玉溪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政府、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澄江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继武(时任玉溪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人事处处长方雄(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挺(时任澄江县副县长),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文(时任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尹绍忠(时任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江龙(时任江川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川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罗跃岗(时任江川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县长葛勇开除党籍、降为主任科员的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石伟撤销党内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的处分。


四、在牛栏江流域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或技改生产磷酸盐项目、新建绿色农化项目问题。责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昆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寻甸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昆明市国资委第三监事会主席苟光清(时任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诫勉问责,给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管理处处长彭钢通报、诫勉问责,给予寻甸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方正平(时任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盘晓汤行政记过处分。


五、在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旅游设施和养殖场项目问题。责令昭通市政府、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昭阳区政府向昭通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昭阳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勇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赵晓东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金光(时任昭通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昭阳区委副书记施华松(时任昭阳区委常委、副区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林业局调研员钟兴耀(时任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昭阳区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邓发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昭阳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启能(时任大山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规认定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等 3 家企业淘汰类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问题。责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曲靖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陆良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许云(已退休)诫勉谈话,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处处长王宜国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徐升奎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水务局副局长陈志宏(时任陆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陆良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马街镇党委书记程万军,陆良县人大常委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念明翔(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等 3 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陆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钱毅(时任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冯贵华(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等 2 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责令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党委向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李文斌,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耿克明,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张镭等 4 名厅级干部诫勉问责。给予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昆明市政府 8 名厅级干部批评教育。给予寻甸县委书记何健升,县委副书记、县长马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跃进,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成志东,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希贤等 5 人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黄云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王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周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飞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许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将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学良、副总经理彭辅元、副总经理石荣方、总工程师李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5 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 12 人,县处级干部 78 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 35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2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 4 人);诫勉 53 人。


一、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破坏生态问题。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黎(副厅级)、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吕世民、地质勘查处处长马涛(时任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副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金志文(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副调研员王毓才(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石嘴山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吴昊(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土壤环境管理科科长冯新华(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环评科科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王保明等 8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潘明生(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政府副市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与审计处处长安学军(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金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白福堂、郑玉平、总工程师韦学忠等 6 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自治区农牧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文宇(正厅级,时任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宁夏金沙林场党委书记刘方园(时任贺兰山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党内职务,给予神华宁煤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生产安装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王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岗位;对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徐庆林(副厅级),宁夏煤监局副局长黄民康(副厅级)等12 人进行诫勉。


二、关于中卫腾格里沙漠整改工作不到位问题。给予中卫市副市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张隽华(副厅级),中卫市副市长王伟(副厅级),中卫市水务局局长李学明等 3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副局长周新业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中卫市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副调研员袁波(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工业园区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马震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宏(时任中卫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卫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姜守清 2人进行诫勉。


三、关于部分地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给予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魏冠中(时任平罗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王立成(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石嘴山市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秦威(时任惠农区副区长),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杜海亮(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等 4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发展管理处处长向阳(时任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张凡(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银川市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王晓森(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西夏区副区长姜永(时任永宁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资源利用与规划建设局局长刘军明(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群喜(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维元(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政协经济资源环境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李杰(时任平罗县环保局局长),惠农区红果子镇人大主席朱新忠(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宁夏德源市政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闫志强(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中宁县民政局局长王自荣(时任中宁县环保局局长)等 12 人行政记过处分;对自治区经信委总经济师朱洪军(副厅级,时任自治区经信委原材料处处长),银川市委常委、永宁县委书记钱克孝(副厅级)等 14 人进行诫勉。


四、关于银川、中卫、固原等地 7 个新建加油站未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即投入使用问题。给予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李军(时任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处长),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副处长杨黎,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吕亚辉,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商贸业务主管马瑞宁(时任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勘验商服处处长),中卫市商经局商务服务管理科科长何太军,海原县商经局副局长刘继媛等 6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海原县政协经济环境委员会主任马风槐(时任海原县国环局局长),海原县商经局商务科科长段成芳 2 人行政记过处分;对另 5 人进行诫勉。


五、关于部分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下降问题。给予贺兰县政法委主任科员汤宏(时任贺兰县住建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安监局局长刘惠平(时任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主任),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2 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农牧局局长刘学勇(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黄学山(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2 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谭新山 2 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惠农区区委书记梁福祥(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等 9 人进行诫勉。


六、关于沙湖水质下降问题。给予连湖葡萄发展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沈文祥(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副书记),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副经理杨宁 2 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志刚,简泉生态移民管委会副主任郭爱华(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 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杨建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苟金萍(副厅级)进行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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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记者朱磊

文化学者、影视制片人、导演、主持人。讲演语言犀利生动,通俗易懂,诙谐幽默,有观众评价其将易中天的风格,纪连海的长相完美地合二为一了。被誉为“邹鲁文化名嘴”,深受广大观众朋友所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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