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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19年4月16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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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扯淡,就是从说“保护**的权益”开始!

枉议然 法语如斯 今天


法律开篇,一般都是——“保护**的合法权益。”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篇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开篇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开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开篇是“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从生到死、从劳动到休息、从人身到财产、从婚姻到家庭、从衣食到住行,我们受到了法律的全方位保护。作为生在法治中,长在保护下的公民,我就问你幸福不幸福?骄傲不骄傲?

然并卵,生买不起房死买不起墓,马云竟然公开鼓吹“996”的劳动模式,不同意拆迁会被作为“打黑对象”,吃着苏丹红喝着三鹿注射着过期疫苗……

这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丰满和现实的骨感。法律保护的缺位,甚至让一些法律人都有了一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无感!


这几天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的“西安奔驰购车案”,让我们看到了一场店大欺客的恶剧,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4S店交涉没人搭理,打了好多部门投诉电话没人管,硬生生的,把一个知识分子逼成坐在奔驰车上哭的泼妇。

说好的“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呢?人家正当交涉,你们带理不理,人家正当投诉,你们漠然视之。好吧,纠纷上网了,事情闹大了,收不住兜了,相关部门的官员双休日也不过了,出来收拾残局。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4S店经理和两位相关部门的局长接待当事人的音频曝出,怎么听都觉得4S店经理和两位局长更像是坐在一条板凳上,一边是消费者不断追问的三个法律问题,一边是相关部门的官样搪塞,根本就是答非所问,不在一个套路上。

呵呵,别误解了地方消费者保护部门的不作为和消极对应,可能他们只是在履行一个更高层次的执法理念——保护地方企业的“营商环境”。

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印象,早在很多年前,不少企业门口竟然堂而皇之地挂着某某公安局、某某法院“保护单位”的牌子。

如今这种现象已经作古,但实际上变通的方式仍然存在,只是换成了一种思想、理念和实践,比如保护企业的“营商环境”。


如果仅仅从理念上讲,无论“保护谁”都没错,甚至恶贯满盈的犯罪分子的权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反对刑讯逼供,引入非法证据排除。

但是,如果把这种理念引入执法实践之中,就是扯淡了。该保护谁、怎么保护,法律原则、条款中不是已经很明确了吗,作为执法部门,难道不是应该忠实地履行法律?

理念往往会导致对法律的曲解,比如对于“职业打假”,曾经有段时间不把他们定性为消费者,甚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打击,这到底是在保护谁?

再比如保护企业的“营商环境”,我就问怎么保护?如果“依法保护”,法律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是法治了么?不是法律最大么?还用哪个部门再“强调”?如果是法外开恩?谁给了你这么大的权力?

某家国有企业“老赖”被强制执行,该企业四处信访说破坏企业营商环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靠,国有企业就可以欠钱不还?国有资产就可以凌驾于其他资产之上?(欢迎关注法语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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