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回眸】案件篇丨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专案
编者按
五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依法能动履职,成功办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我们通过这些案件,重温那些让公平正义更加闪耀的瞬间……
全国首例省部级公职人员特别程序专案
2014年9月,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调查期间因病死亡。任润厚本人虽然因死亡而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案子却未随之“烟消云散”。
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嫌实施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行为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无论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都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检指出,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重大犯罪,虽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仍应予以追缴,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处理。
2016年6月,经最高检指定管辖,江苏省检察院以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调查,同年7月,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将案件交由扬州市检察院办理。
精准把握法律依据
破解“先天不足”
作为全国首例省部级公职人员特别程序专案,摆在扬州市检察院公诉专案组面前的是一连串司法难题,无论是办案程序、认定数额标准还是证据规格等,都是全新的司法实践。
首当其冲的便是:在缺少任润厚本人辩解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要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专案组发现,当时有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没有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为了解决这一“先天不足”,专案组深入研究法理后,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在所涉犯罪的证明标准上提出了“高度可能”的概念——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达到了此类犯罪、此种情形的证明标准。这不仅契合了党和国家的反腐要求,也能满足“犯罪嫌疑人已逃匿、死亡的”实际条件下的取证可能。
达成共识后,公诉专案组将上述意见向省院和最高检逐级汇报,上级研究决定后采纳了该观点。
结合调查部门的实际取证效果,公诉专案组还通过综合比对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定,进一步提出: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违法财产只需取得“优势证据”即可认定。即:虽然没有任润厚本人的供述,但可以通过相关证人、书证进行证据锁定,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这一证据标准也得到扬州市中级法院的认可。
强化证据意识
时刻瞄准“移动靶”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关于涉案数额的事实认定成为了摆在专案组面前的另一道难题。时任扬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王旭说,他们“瞄的一直都是移动靶”,因为涉案数额时刻在发生变动。
变动原因有二:一是涉案数额巨大,产生的存款利息每天都在发生较大的变化,申请没收的数额也随之变化。二是任润厚妻子不断提出新的诉求和主张,称“还有合法收入”。
“依据相关法律,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越多,最后没收的钱就越少,所以利害关系人会努力证明部分财产属于其正当来源。”王旭解释道。
为了保证其合法权益,专案组认真听取任润厚妻子全部意见,对其提出的每笔数据都及时反馈至调查人员,去寻找相应证据逐一进行核实。
如任润厚妻子提出任润厚生前经常在大学兼职讲课,并为期刊撰写文章,讲课费、稿费等合计约十几万元,应当属于家庭的合法收入。调查人员对相关大学和期刊社逐一调查核实后发现,实际涉及的讲课费和稿费只有4万余元,最终这4万余元被列入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
四小时“攻心战”
突破“瓶颈”
2016年12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任润厚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由于任润厚家人没有聘请诉讼代理人,专案组更加重视与他们理性沟通,将所涉及司法程序事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逐一明确告知,并将扣押、冻结账户、实物等300余项内容与他们逐一核对、辨认。
2017年4月27日,第一次庭前会议召开,任润厚妻子书面提出了7项诉讼请求。针对各项诉讼请求,专案组逐一分析诉求来源、认定现状及常情常理,条分缕析,释法说理。经过4小时细致沟通,最终任润厚妻子放弃了各项无合理性依据的主张,并决定不参加庭审,全权委托其女儿处理此案。
庭审现场
同年6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面对扬州市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任润厚女儿主动撤减诉讼请求,当场表示接受裁定结果不上诉。
2017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没收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2017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支持“高度可能”为违法所得没收标准,为同类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21年12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32批指导性案例。
各方评价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有目共睹。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缺席审判也应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并未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使得此类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财产无法追缴,既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也不利于维护国家与被害人的利益。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效震慑犯罪分子,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而任润厚案也是首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大老虎”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中央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对任润厚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具有强烈警示意义,过去有些贪官在贪腐行为即将暴露前,往往会抱着“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念头选择自杀。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改变了人死就无法追究的局面,给潜在腐败分子及其家属造成心理压力,无形中提高了反腐的威慑力,是法治反腐的一大进步。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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