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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杰指南】计算机软件登记指南

2016-06-29 纳杰知识产权



本文属于纳杰知识产权《纳杰指南》系列的第一篇,后续我们将会为大家带来《专利申请指南》、《商标注册指南》、《著作权保护指南》等文章,敬请关注。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纳杰指南》系列之《计算机软件登记指南》。






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它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

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1)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归谁所有?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4.软件著作权从何时产生?期限有多长?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5.软件的合法复制者享有哪些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6.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2)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7.持有、使用侵权软件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吗?应承担什么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8.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提供什么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哪些方式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9.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注意什么?


1)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

(2)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3)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4)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10.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需多长时间?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1.哪些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1)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2)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4)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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