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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杰指南】专利申请指南(下)

2016-07-05 纳杰知识产权

今天是《纳杰指南》系列第三季《专利申请指南》的最后一部,今天我们仍旧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明天我们将会推出《纳杰指南》系列的第四季《商标注册指南》,敬请关注。


1.申请专利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分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外观设计还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它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2.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它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直接递交给专利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每种文件均应一式两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专利局受理处收”或“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信件的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专利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同胞申请专利,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


3.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以后,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局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申请缺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缺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但是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例如,说明书应当有5页,申请人只提交了1~3页及第5页,受理时仍然可以通过,受理处只在文件清单上注明收到说明书4页。这种缺陷往往是无法补救的,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例如,请求书是非标准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没有申请人姓名以及地址,由于专利申请没有申请主体,所以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请求书,但其中没有提交图片或照片,却提交了说明书和附图,由于外观设计申请无须递交说明书,因而审查时无法确定申请人到底要申请什么专利,及应当以哪种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例如,香港的某位中国籍居民直接将专利申请文件寄给中国专利局,这是不能受理的。

申请文件的有些缺陷不影响受理。例如:①申请文件未用专利局统一印制的表格,是用白纸按要求的项目打字或印刷的;②请求书中漏填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的;③请求书中没有签章,或者签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但没有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④除请求书以外,其它申请文件清单,如果只提交了一从的(申请文件需提交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文件清单,如果只提交一份,申请人将得不到文件清单)。以上缺陷可以在审查阶段补正,但是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缺陷,因为补正常常拖长审查程序。在申请前花几分钟可以解决的缺陷,通过补正往往会使审查程序拖延几个月时间。

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受理处或代办处工作人员当时就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当时就把申请文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向专利局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一个月内应当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4.专利申请日是如何确定的?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专利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①、由于邮戳不清,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专利局予以改正。专利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专利局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专利局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专利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5.受理通知书和文件的法律效力?

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时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专利局提出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专利局确定的申请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对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例如,申请发明的,应核对申请号是否发明类的,如专利局错给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提出更正的请求。

(3)、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还附有经专利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这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但是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书的才发给文件清单。

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申请,并且至少要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一定时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该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3)、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从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依据。在该申请文件被按规定期限销毁以前,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的手续,要求专利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4)、该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在后续的审查程序中进行修改的基础。即申请人今后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受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超出受理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范围。


6.如何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办理费用减缓手续?

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面交。

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寄去的受理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汇付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通过银行使用电子联行(卫星传输)方式汇付申请费的,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简称(如果申请人不明确提出要求,银行一般不予填写),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费用名称简称一般可以用第一个字,例如“申”表示申请费。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逾期未缴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寄达申请人,所以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3.缴纳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面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

向专利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4.申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4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100元。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公布印刷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知识产权局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是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并经专利局核实)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


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上签字。

6.未缴纳或缴足申请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或者没有附缴费单而造成所缴款项挂账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专利局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7.申请费及其它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

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8.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

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的,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以外,其它手续费可以要求退还。


7.如何向国外申请专利?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优先权证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既可以直接向某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也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成为PCT缔约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其审批周期为30个月+指定国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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