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终止与恢复
专利权的终止
根据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10年。
(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届满终止。
(3)专利权人主动请求放弃其专利权。
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恢复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因逾期未答复审查员意见,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答复文件;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或补缴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和印花税;专利权人因未缴纳年费,其专利权被终止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相应年费和滞纳金。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提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陈述意见。
编辑:小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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