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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在《广告法》中,关于专利竟然有这样的潜规则

2017-03-16 冰亚 纳杰知识产权

俗话说得好“人丑就要多读书,人丑就要多学习”,因此小纳我一向都是爱好读书,爱好学习的。(OS:这话怎么这么别扭呢?)

所以当你们在追《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的时候

小纳在研究《庄子·内篇·逍遥游》,并从中发现了一个秘密

PS:没看过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现在呢,你们又开始集体追起了《热血长安》

当然,小纳为了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凸显逼格

小纳开始学习起了《广告法》

毕竟小纳每天都在打广告,不学习违法了怎么办呢?

也正是在小纳学习《广告法》期间

让小纳发现了这样一个关于专利的“潜规则”

在结合最近IP圈流传比较火的一家公司因广告语被罚款20万的新闻

小纳发现我发现的这条“潜规则”实在是太及时了

来来来,把这条“潜规则”分享给大家。

在学习《广告法》的过程中,小纳发现在《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这样一条关于专利的规定: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广告法》第十二条关于专利规定了什么呢?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以上规定,从字面我们不难理解,下面小纳就着重为大家说说“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这条。

为什么要说这条呢,因为如果我们没有取得专利权却在广告中说我们取得专利权了,这就涉及到发布虚假广告了,而《广告法》中对发布虚假广告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小纳说的比较火的一家公司因广告语被罚款20万的新闻中就是因为这家公司使用了未成功注册的商标做宣传说已经成功注册,涉及了虚假宣传,以此类推使用未授权的专利说授权恐怕也不会例外。

因此,小纳在此郑重提醒大家:当我们在使用专利打广告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切勿因小失大。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http://www.bjnaj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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