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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广电局还严的商标局,拒绝进口“丧尸”

月儿湾 纳杰知识产权 2019-04-29

咱学生放暑假

都嗨翻天了

但真打算出门吧

害怕

闲在家写作业吧

发现

既然如此就追剧吧

选什么看合适呢

喜剧/历史剧/动作剧/言情剧

NONONO

都不刺激

拜托哎

这个夏天需要冷气

而恐怖灵异

则是天然冷器制造器

所以

咱要看就看恐怖片


提到恐怖片

我们脑里浮现出的

不是鬼就是丧尸

这说到丧尸

立马能想到美剧

《THE WALKING DEAD》

(行尸走肉)

这剧拍了不止两三季

在国内火得很

于是美国罗伯特柯克曼公司

为了保护该剧知识产权

特意将“THE WALKING DEAD”

(下称系争商标)

作为商标

并在华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可惜被认为有不良影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下称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下称商评委)

驳回了该注册申请

而罗伯特柯克曼公司不接受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系争商标

即第G1213064号

“THE WALKING DEAD”商标

所对应的中文含义为

“行走的死人”

可能会对中国文化

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亦可能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罗伯特柯克曼公司表示

在实践中很多类似商标

均已获准注册

第10467461号

“WALKING DEAD”商标

第13883384号

“ZOMBIE”商标等

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

系争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亦应被核准

并且在之后的一审行政诉讼中

罗伯特柯克曼公司补充提交了

中国的视频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上

“THE WALKING DEAD”或“行尸走肉”

搜索结果以及公众知名度

等信息作为证据

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

系争商标文字本身含义不具有不良影响

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下罗伯特柯克曼公司满意了

得到这个结果真真是

但商评委邪魅一笑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张系争商标可译为“行尸走肉”

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整体格调不高

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

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争论到最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罗伯特柯克曼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为系争商标由外文

“THE WALKING DEAD”构成

按照中国境内公众的

一般认知水平

该外文所对应的中文含义为

“行走的死人”

而“死人”表示生命终结的人

将其作为商标标志的组成部分进行使用

显然与中国文化中弘扬

“真善美”的传统不一致

亦可能会对中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因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想来罗伯特柯克曼公司

得到该判决通知后

简直要

费了这么多心思

居然还是这个结果

但谁让两个国家

能接受的尺度不一样呢

面对有负面影响的内容

广电局好歹还能让人删减

可商标局就没这么好说话了

谁管你是不是进口货啊

--END--

作者:月儿湾@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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