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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关于他人在先权利的那些事!

冰亚 纳杰知识产权 2019-04-30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看到这条规定,小纳相信很多人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他人的在先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因此接下来小纳就和大家聊一聊他人的在先权利那些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本文所说的他人在先权利与商标注册先申请先注册的在先权利是不同的。他人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以下是关于这些在先权利的简要介绍。

商标权

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比如说我们纳杰在45类上注册了“纳杰”商标,那么其他人就不允许再在45类注册“纳杰”商标了。不过商标权有个缺点就是虽然我不能再45类上在注册“纳杰”商标,但我可以在44类,43类等其它类别上继续注册“纳杰”商标。当然如果你的商标被认定为了驰名商标,那么这个商标就为你独享了。

商号权

大家要知道商号权也是受保护的。如果我们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我们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造成商标不予注册。

当然商号要符合保护条件,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必须早于我们商标注册的申请日,而且该商号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等等情况。

著作权

如果我们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则我们也会被认定为是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我们的商标也会不予核准注册,即使我们侥幸注册成功,也会被撤销的。典型案例有“黄鹤楼”商标。

链接:因为侵犯著作权,黄鹤楼商标被无效了

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样,如果我们没有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授权,而擅自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也会被认为是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结果也是商标不予注册或者注册商标被撤销。

当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符合保护条件,则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以及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等等。

姓名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典型案例有董明珠无效“懂明珠”商标,鹿晗无效“雅鹿晗”商标。

链接:“懂明珠”商标被董明珠一击毙命,注册商标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蹭鹿晗名气未遂被反击,鹿饭:我爱豆名字也是你能注册商标的?

肖像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则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当然,如果我们想注册肖像商标取得肖像本文的许可就可以,比如老干妈的商标用的就是老干妈创始人陶碧华的肖像。

以上这些就是他人的在先权利,对于以上在先权利小纳认为大家要特别注意著作权和姓名权这两个,慎重慎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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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冰亚@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原文链接:http://www.bjnajie.com/a/guanyunajie/yenaxinwen/20170807/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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