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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鉴商标:从初审公告到不予注册,我是如何一步步走向失败的!

冰亚 纳杰知识产权 2019-04-30

2014年4月,品鉴商标提出注册申请;20152月,予以初审公告。

但就在品鉴商标初审公告期间,有人觉得品鉴商标的“魅力”过于强大,于是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品鉴”商标的申请

结果:品鉴商标被人成功的给异议掉了,商标局给予了“品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品鉴商标收到消息后,对商标局的这个决定非常的不满意,我这么有“魅力”你竟然不予注册,这不是对我的“魅力”视而不见吗?什么也不说了,就两个字:干他!

于是品鉴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的请求,控诉商标局的种种恶劣行为,请求对自己准予注册,光荣的加入商标这个大家族中。

商评委接到品鉴商标的请求后,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了一起,然后对话开始了。

商标局:被我们不予注册的商标名为“品鉴”,该商标的字面含义为“品尝鉴定”,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提供给他人品评鉴定的酒,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所以我们认为“品鉴”应该不予注册,回答完毕!

品鉴商标:品鉴商标为我们独家原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品鉴”能被理解为“提供给他人鉴定的酒”的含义。还有品鉴商标经过我们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核准注册。

说完品鉴商标还向商评委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如

1、申请人产品广告宣传证据;

2、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3、申请人产品包装合同、产品照片等;

4、申请人维权的相关材料;

...

商评委听完双方的叙述后认为本案件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所指情形。

商评委:被异议商标由文字“品鉴”构成,其中,“品”可理解为“品尝”、“品味”等含义,“鉴”可理解为“鉴定”、“鉴别”等含义,“品鉴”有对指定商品的口感、品质进行评价之意,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最后,商评委认为品鉴商标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品鉴商标不予注册,这一天是2017年7月5日。

历时3年,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品鉴商标还是走向了失败,一代品鉴商标至此落下了帷幕。

——END——


作者:冰亚@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参考文献:商评委品鉴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原文链接:http://www.bjnajie.com/a/guanyunajie/yenaxinwen/20170810/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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