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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食集”商标为什么会带有欺骗性?

关于第21554781号“輕食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成都轻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4781号“輕食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一个无固定含义的词汇,未向相关公众传达特定的含义,不能等同于“轻食”,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产品的质量、成分等特点没有关系,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并非商标局望文生义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輕食”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简易、清淡、不用花太多时间就能吃饱,且营养均衡的食物,而“輕食集”易使人理解为“轻食的集大成者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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