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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阿里、腾讯注册商标都因这件事失败,你该重视了!

蜗牛纳 纳杰知识产权 2019-04-29

还记得蜗牛纳之前写过关于腾讯申请注册却被商评委驳回的“小程序”商标吗?这次又轮到小米和阿里巴巴的了,果然商评委还是那个商评委,驳回的理由都一模一样!

传送门:别再注册“小程序”商标了,腾讯45类全注册都没成功,你能行?

关于第21804368号“爱视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4368号“爱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本身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商标结合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爱视频”构成,该文字为“信息传送;视频点播传输”等复审服务的常用词汇,用作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0948292号“轻定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8292号“轻定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轻定投”既不是通用语,也不是商贸用语,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中搜索“轻定投”一词的结果;百度、搜狗、360搜索“轻定投”的结果;新华字典的解释、第6020408号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定投”一般指基金定投,是定期定额投资基金的简称,属于金融用语。且“轻定投”也并不具有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第6020408号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1337375号“小程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7375号“小程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申请人的“微信”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微信小程序”是一种全新的连接用户与服务的方式,是申请人在微信平台开发的一款应用程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人“小程序”依附于微信品牌及自身优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微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媒体对“微信小程序”的报道资料;3、百度百科中关于“程序”的释义;4、百度贴吧中“小程序吧”首页截图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小程序”构成,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上述文字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看完这三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小米、阿里、腾讯的商标注册都是因“显著性”问题被驳回,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真不愧为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问题。

那么,对于商标显著性,你怎么看呢?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najieip)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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