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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请远离“吃货”二字!

蜗牛纳 纳杰知识产权 2019-04-29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蜗牛纳写的这两篇文章:

再次提醒,注册商标请别再使用不规范成语了!

别再注册“小程序”商标了,腾讯45类全注册都没成功,你能行?

这两篇文章一篇是说注册成语商标的时候别使用不规范的成语来注册,一篇是说别再注册“小程序”这个名称的商标,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点击上方的标题进行查看。

今天蜗牛纳写《@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请远离“吃货”二字!》文章的目的和上两篇是一样的,为了告诉大家不要去注册某些商标,下面我们正式开始。

今天这篇文章主要讲的是“吃货”,首先我们先来看下下面这张图片。

这是一张2018年3月份最新申请注册的带有“吃货”二字的商标,虽然这些商标都是刚开始注册,但它们的结局蜗牛纳我现在已经能够判定了,结局基本上都会是驳回,而且驳回理由也差不了太多。

可能大家会觉得我信口开河,而我想说的是看下面!

关于第21207412号“云吃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湖南依易云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7412号“云吃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旗下的湖南云吃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质设计而成的,系申请人系列标识之一,指向鲜明,与实际使用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申请注册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人们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易对我国文化传承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1175778号“吃货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邓付红

申请人因第21175778号“吃货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45212号“吃货坊CHI HUO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98206号“小爸爸吃货铺子Little Dad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商号,其申请注册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2、与本案情形类似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吃货铺”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吃货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一“吃货铺子”的文字组成及含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烹饪设备出租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人们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的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易对我国文化传承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1759614号“吃货圈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成都吃货圈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9614号“吃货圈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商标档案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汉字“吃货圈子”,其中“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人们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吃货圈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并且,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我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关于第20121417号“吃货一条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国讯盈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1417号“吃货一条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已久的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已久的品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吃货一条街”,其所含有的“吃货”一词通常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18657532号“世豪吃货网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四川嘉世豪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57532号“世豪吃货网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其俏皮、诙谐的设计风格吸引着消费者前来品尝,实际使用在市场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中的“吃货”二字是美食爱好者对自己的戏称,指定是有品位的美食爱好者、美食客、美食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由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含有“吃货”二字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2.香卤汁160克定稿的图片;3.申请人的荣誉资质;4.申请人的宣传手册;5.申请人企业员工名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世豪吃货网SHIHAOCHIHUOWANG及图”构成,其中包含文字“吃货”,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其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怎么样,看完这些大家还会觉得我信口开河吗?

当然,如果看完这些你依然要决定注册带有“吃货”二字的商标,我也不会阻止你,毕竟我不是商标审查员,我说的不算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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