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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无效:注册商标请勿伤害宗教感情!

蜗牛纳 纳杰知识产权 2019-04-29

前段时间,“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无效的事情在IP圈传的是沸沸扬扬,吸引了一大批人的关注。

事件的起因经过是这样的:

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头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2013年老子头像商标注册成功。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裁定,认为张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像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

在大量书籍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画像”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仍可以得出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足以将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结论。

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PS:老子,姓李名耳,字聃。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被唐朝帝王追认为李姓始祖。因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所以老子又被古人称为“太上老君”。

老子是道教的,可能从这一个案例大家还会有些不以为然,所以下面蜗牛纳再来给大家放几个关于宗教商标被驳回的案例,让大家充分的了解一下。

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中国嵩山少林寺(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河南省卧龙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0989号“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在我委复审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止性规定。遂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饮酒系佛教禁忌。本案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但实际审理过程中,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上述驳回复审案件中,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最终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本案就属于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转条款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这一绝对条款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关于第22288428号“灶王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华彩创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8428号“灶王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在指定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灶王爷在普通民众心中,其与宗教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灶王爷”,灶王爷是道教所奉神之一,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婷婷

张静

蔡婷

2018年04月14日


关于第21950407黄财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赵枫

申请人因第21950407号“黄财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案未向我委提交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黄财神”为纯汉字商标,在藏传佛教中有特定含义,将其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王志焕

张会

张静

2018年03月07日


关于第21493480開心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青岛十念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3480号“开心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然包含“禅”字,但是“禅”的意义和行为方式已成为比较普遍的健康养生方式,广泛运用在普通民众中,不专属于宗教用语或宗教行为,不伤害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大量核准注册,基于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大量而广泛地宣传及使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開心禅”构成,其中“禅”字除在“禅让”一词中读作“shàn”外,一般均读作“chán”,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的事物,与“開心”文字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义发生实质改变,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健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的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其详细介绍的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8年02月24日


怎么样,看完这么多宗教商标案例,你还要一意孤行的注册带有宗教用语的商标吗?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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