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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想被驳回,请使用宗教用语!

从《“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无效:注册商标请勿伤害宗教感情!》到《又有商标因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注册商标这个禁忌请牢记!》,关于注册商标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的案例,我们已经写了太多太多,但依然阻挡不了大家注册宗教用语商标的热情。

今天,我们再次为大家分享些因易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的商标案例,又一次的提醒大家:注册商标请勿使用宗教用语!

关于第23695791号“唐廊朴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3942号

申请人:廊坊市十三丹太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95791号“唐廊朴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唐廊朴禅”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该条款属于禁用条款,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8年08月10日


关于第22523993号“善友为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0000143496

申请人:成都雅觉健康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3993号“善友为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非明文记载的佛教用语,申请商标具有积极的含义和影响力,不会伤害宗教感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善友为依”为佛教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伤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侯广超

林丽娟

蔡婷

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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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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