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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吃茶去”被注册成商标后,佛家出手了!

从“老子头像”商标被无效到“少林”商标被无效再到“且吃茶去”被无效,注册商标呀,宗教感情真的要注意啦!

关于第15786868号“且吃茶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8499号

申请人:柏林禅寺

被申请人:美通融合智能化系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5786868号“且吃茶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柏林禅寺及“吃茶去”创始人为赵州从谂禅师。“吃茶去”一词源于赵州从谂禅师的吃茶去公案,已成为佛教禅界公认的一句禅语,表示直接接触体验的感受和一种淡泊淡定的心态,孕育了灿烂的禅茶文化。

二、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佛家的“禅茶文化”,有损于佛家信仰和宗教感情,将对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团结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三、“吃茶去”作为常用商贸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柏林禅寺古佛道场书籍原件;

2、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通知书复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叶罐;茶具(餐具);茶托;茶壶;茶叶浸泡器;滤茶球;滤茶器;茶壶保暖套”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由普通汉字“且吃茶去”构成,其中“吃茶去”一词源于赵州柏林禅寺从谂禅师的吃茶去公案,已成为佛教禅界的一句禅语,作为商标使用有损佛家信仰和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由普通汉字“且吃茶去”构成,其中“吃茶去”属常用商贸用语,指定使用在“茶具(餐具);茶壶”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龙侠

耿娟娟

徐金艳

2018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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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商评委

商标无效宣告:http://www.bjnajie.com/a/sbwx/

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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