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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职责包括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新警察法征集意见,这条我一定要提!

2016-12-05 警眼看天下

来源:且慢明朝 微信号: mrzhaoyatao

刚刚过去的一周,法制类重磅新闻频出,《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制事件。从网上看到修改稿之后,且慢明朝发现,52条变成了109条,单单从篇幅上就能感受到非同凡响的社会意义,新法条的进步因素毋庸细述。只是新法中的一句话,还是将且慢明朝惊出一身冷汗。


还是让我们看看这一法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十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


说实在的,这个民间纠纷看似琐碎细小,其实牵涉警力极多,各基层单位一直是作为副业在勉力支撑,基层民警盼星星盼月亮,希望新的警察法在界定警察职责时能够把这一领域明确地剔除出去,最起码也要像老版警察法一样不置可否,没想到却等来了坐实这类职责的法条。




110减负喊了多少年,这一下不但减不了,还从法律的角度坐实了一些无厘头的警情,各位立法界的大咖,是看到警察太闲了吗?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也承担了一部分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当然,由于110坐拥上亿粉丝,大量的民间纠纷还是通过110分派给派出所来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大致如此。


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仅仅一字之别,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却是一言难尽,法学界认为,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实,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民间纠纷,终极解决机构都是人民法院。


大家都知道,人民警察绝非调解民事纠纷的合适人选,但是在民间纠纷调解领域,警察一直都是主力。而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之间很难说有非常清晰的界限,除了那些非常明显的民事纠纷(比如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合同纠纷等)之外,很多纠纷我们并不容易界定清楚,这样一来,警察早处置此类警情时,以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民法知识,不能一味地和稀泥,青岛大虾事件中的警察,就是在不应该的时间、不应该的地点调解处置了一起不应该这样处置的民事纠纷(民间纠纷)。



其实,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存在着大量的重合之处,且慢明朝一致认为,民事纠纷其实就是民间纠纷在“法治精神”领域的升级版。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之间的界限其实非常模糊,对懂法的人和不懂法的人而言,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这两个集合的内涵和外延绝不相同。正因如此,基层警察中的很多人都呼吁,为“110”减负,就需要拿民间纠纷开刀,该归司法助理员的归司法助理员,该归人民调解委员的归人民调解委员,该警察立案的就让警察立好案。九龙治水的结局就是,八条龙休息,能连到110的那条龙累死累活。


而且,调解纠纷本非警察所长。《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调解纠纷可不是简单和稀泥了事,起码需要调解者具备相当的民法理论知识,而大多数派出所警察,掌握的法条大多数是《刑法》、《刑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民法领域,所掌握的知识估计是不够用的,这样一来,起码在法律知识储备方面,派出所警察还要具备“兼职”民庭法官的法律知识储备。


当然,且慢明朝也不是说警察就不能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任何人都有权利去调解只要三方都愿意接受的纠纷,但是如果把这个内容硬性地写入法条,必将产生很多难以预料的连锁反应,这些问题,不用基层警察去想象都能感同身受。


毕竟,立法的问题,绝非儿戏。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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