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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民警依法强制带离违法者被公安局关禁闭!

2017-07-02 依法办事 警眼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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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泸定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安泸定”消息,“2017年6月30日一则“警察打人”的视频在微信平台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事件的发生,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和公安民警的友好感情。事发后,四川泸定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班人员,对此事件启动调查程序,第一时间将涉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

来自中国青年网的截图

具体通报如下:  

 经查:2017年6月30日,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红军桥路口交通执勤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拒绝接受公安民警例行检查,并在民警将车辆挡停后拒不配合检查,与当事民警发生纠纷,民警在强制带离刘某时,致使其软组织伤。


经过公安民警对刘某的法律宣讲,其认识到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及其交通违法行为都是不对的,也愿意接受处罚。针对刘某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过表现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进行了从轻处理,涉事交警与当事人也当面达成了谅解。

目前已对涉事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待进一步调查后也将进行严肃处理。


通观这篇通报,我只有四个字“莫名其妙!XXXXX!” 自媒体“且慢明朝”评价其为“这篇通报文章构思奇葩,态度蛮横,行文随意,语句粗鄙,但仍不失为一篇难得一见的奇文。


事件事实大概可以总结如下:摩托车驾驶员不配合(抗拒)执法,与民警发生纠(冲)纷(突),民警强制带离,过程中违法者软组织(挫)伤,对违法抗法者批评教育从轻处理(释放抗法者?),对民警禁闭。

对此事处理我有几点疑问:

1.民警强制带离错在哪里?为什么要关禁闭?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对违法、抗法者采取暴力是警察维护法律维护国家尊严的天职决定的,对抗法者强制带离,这是最低线的措施,如果不采取强制带离,就现场暴力制服,怎么制服?轻的来说,警棍警械,重的来说鸣枪示警,甚至开枪击毙。请问以上措施,民警采取哪种最为合适?或者都不采取,干脆不处理。不过这样对得起这身警服吗?对得起遵纪守法的民众吗?如果什么都不采取才应该关禁闭,因为作为一个警察,渎职了,至少是不作为!

我想问:对于一个正常执行职务的警察关禁闭,并向全社会发出通告是怎样的担当精神,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者从轻处理有什么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阻碍人民警察执法,刑法早有规定,而且是要从重处罚的,通告中显示:其认识到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及其交通违法行为都是不对的,也愿意接受处罚。针对刘某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过表现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进行了从轻处理,涉事交警与当事人也当面达成了谅解

如果我的语文没问题的话,抗法人刘某接受的是交通违法处罚,而且被从轻处理。我想问泸定警方,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处理在哪?这个是违反刑法而且要被从重处罚(三年有期徒刑)的,莫非是达成谅解?

3.暴力抗法的结果究竟该谁承担?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一个自带答案的问题,抗法的结果当然要有违法者承担。很多人崇拜美国的法制,举个在美国闯红灯的老人的例子吧

2014年1月19日下午约5时,85岁的华裔老人黄康(音译)于美国百老汇大道步行穿越96街时,疑因闯红灯加上语言不通,与拦截开单的警察发生拉扯,随后被多名警察包围,疑遭警方殴打致伤,头破血流地被警方带离现场。

据悉,因头部受伤老人接受了头部外科手术,缝了4针,并在等待CAT扫描结果。他的儿子黄伟航(音译)则表示,将考虑起诉当地警察局。纽约警察署长坚称自己的警员未滥用武力!


一个关于在美国遇到警察如何避免警察开枪的讨论显示,在美国不服从警察很可能会被现场击毙,我国的警察当然不会按照美国警察的标准行事,只要不是严重暴力行为,一般不会用枪的,但是人民警察忠于法律是曾被写入人民警察誓词的!维护法律,惩治坏人是警察的职责,坏人违法的结果如果让警察和社会买单,全国人民都不能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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