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宿发〔2016〕8号)等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二、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8元。
三、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二)护理补贴。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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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宿州新闻网
编辑 | 小素
主办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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