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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房管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017-10-30 宿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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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房管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为规范市房管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近日,市房管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62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规范。



该标准逐项按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裁量档次和执行处罚标准5个方面予以明确。其中违法行为涵盖商品房销售、租赁、预售、房地产经纪、评估、开发企业资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房地产测绘、白蚁防治、保障房建设管理等方面,根据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三类裁量档次对应不同处罚标准。


实施标准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未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正常通行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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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宿州市房管局

编辑 | 培培

主办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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