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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到底怎么修?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再加上我国现行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模糊,有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担心忧虑。


案件

10月20日,大连一10岁女孩被故意杀害身亡。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这一案件发生后,在学界引起讨论。

面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

到底该如何处置?


日前,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体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草案在章目编排及章目内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侵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草案首次定义“学生欺凌”: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草案明确校方责任,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创设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草案特别解释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含义和范围,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草案中有两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草案增设了“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办事机构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据了解,修法过程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方面沟通协调、交换意见;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有关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部分专家学者、一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律师、学校教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网络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一起听听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和市民百姓的盼望期待↓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 筑牢成长“保护墙” 


这些年,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心灵被灼伤;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滑向违法犯罪,案情触目惊心,比如大连的一起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案件,这样的“小恶魔”在人间游荡,让很多人心痛之余也很愤怒。面对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我觉得,除了依法严惩凶手之外,最关键的是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一部公平的法律该成为一剂预防药,也该是一服镇痛药。呵护每一个少年,让青春充满阳光,国家正在行动,社会也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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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大学习  

“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习近平201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看望少年儿童时的讲话


编辑 | 山慈姑  校审 | 桃之夭夭  校对 | 北风路上

来源 | 广东共青团、共青团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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