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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六大仲裁规则14个问题横向对比(2016现行有效)

2016-05-31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近些年,世界各知名仲裁机构相继修改仲裁规则,引入一些先进的制度,各仲裁规则有趋同化趋势,但也保留着自身的特色。本文以各机构仲裁规则现行有效版本为基础,就仲裁程序面临的14个问题进行横向比较,有助于掌握各个仲裁机构的共性和特性,在实践中更好地为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提供服务。纳入本文对比的六套仲裁规则为:LCIA仲裁规则(2014)、ICC仲裁规则(2012)、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规则(2010)、CIETAC仲裁规则(2014)、HKIAC仲裁规则(2013)和UNCITRAL仲裁规则(2013)。【注:2013年的UNCITRAL仲裁规则仅比2010年版增加了投资仲裁透明度的规定】。另外,SIAC仲裁规则2016年版近日刚宣布发布,尚未纳入比较。
一、仲裁的开始日

仲裁的开始日,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计算仲裁规则约定的各类期限的起点。



二、默认答复期限
默认答复期限,是根据仲裁规则规定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的答复期限,通常,被申请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三、默认仲裁员人数
默认的仲裁员人数,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规定情况下,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庭人数。一般来说仲裁庭为1人或3人,如果涉及国家仲裁,可能会有5人或7人或更多。仲裁庭人数多少,与仲裁效率大有关联。

四、默认的独任仲裁员指定
仲裁员负责对案件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员的人选非常关键。各仲裁规则基本赋予当事人联合指定的权限,如果未能达成,则由仲裁机构指定。实践上,当事人联合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的情况较少。

五、默认的三名仲裁员指定
仲裁员负责对案件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员的人选非常关键。各仲裁规则基本赋予当事人联合指定的权限,如果未能达成,则由仲裁机构指定。实践上,当事人联合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的情况较少。

六、当事人不同国籍时,对仲裁员的限制
仲裁员应当具有独立性,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国籍,虽然不必然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但仲裁规则规定了独任或首席不与当事人国籍相同,增强了表面上的独立性。

七、仲裁员回避的时间限制
仲裁要求仲裁员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回避,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各仲裁规则对此问题均作出规定。

八、追加当事人
在多方当事人的合同中,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可能发生追加仲裁当事人的问题。

九、合并仲裁
在当事人的多合同纠纷中,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可能发生合并仲裁的问题。

十、仲裁庭指令临时措施的权限
临时措施有利于保全财产或证据,是法院的固有权利,而仲裁庭是否有权指令临时措施,则取决于仲裁规则的规定。有些情况下,即使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限,在执行时,还需要当地法院配合,这与仲裁地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十一、作出裁决的时限
传统上,仲裁的一大优势是高效率。然而,复杂仲裁案件,一拖就是几年也不足为奇。那么,对于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是否有必要作出规定,各仲裁机构规则做法不一。

十二、快速仲裁/简易程序
仲裁案件标的不同,对于标的小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有特殊的约定,可以采用加速仲裁/简易程序,这有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节省仲裁成本。

十三、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
紧急仲裁员程序,主要适用于案件受理后至组成仲裁庭之前这个阶段,当事人需要紧急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形。

十四、费用分担
仲裁费用也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仲裁庭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并非是绝对意义上由败诉方承担。

王军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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