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2016-06-28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从合同)约定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不少见。本案主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包含了仲裁条款,当事人根据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所作裁决被法院认定为超出仲裁范围而遭撤销。担保合同包含仲裁条款而借款合同(主合同)不含仲裁条款,当事人根据担保合同提起仲裁,仲裁庭的裁决涉及借款合同内容,裁决被法院认定为超出仲裁范围,并且认定超裁部分不可分,因此,整个裁决被法院撤销。
文号:(2016)黑06民特25号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2016.05.18
2012年国庆期间,崔永光向石春金提出借款请求,石春金从亲属田淑分和朋友王桂芬分别筹措4500000元和3920000元,自筹现金1568000元,总计9988000元,于2012年2月1日出借给崔永光。崔永光根据以上三笔借款数额给石春金出具三份借据,同时在三份借据上说明此据具有收条及欠条作用,收款方式为现金,并约定在2013年12月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吉瑞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时出具担保书。2015年10月20日石春金与崔永光签订抵押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因被申请人崔永光与宋继丹拖欠石春金欠款,崔永光自愿以其大庆市林甸县东风加油站用于债务担保,欠款数额按崔永光和宋继丹签署的欠据为准。合同内还约定崔永光不能在2016年10月30日偿还全部欠款,石春金有权以该加油站优先受偿。同时约定双方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石春金于2015年5月29日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庆仲(裁)字第162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崔永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申请人石春金人民币9988000元,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本案仲裁费用63300元由被申请人崔永光承担。申请人崔永光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查,崔永光2012年为石春金出具的三份借据中未约定争议仲裁事项。
申请人崔永光不服申请称,一、仲裁庭组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员应由双方共同选定,然而申请人并未接到名册和通知,剥夺了法律赋予申请人的权利;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的证据,仲裁的借款合同是2011年三份借据加上高额利息后重新所写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不属实;三、双方系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借款合同未约定,仲裁委超范围仲裁;四、抵押合同约定未到履行期限,仲裁委无权仲裁。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石春金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双方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仲裁条款约定,双方系在抵押担保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并未约定借款合同的仲裁事项,且双方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案涉仲裁裁决对双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仲裁违反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应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庆仲(裁)字第(162)号仲裁。
纵观本案,采安律师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向仲裁被申请人送达仲裁员名册及仲裁通知,是仲裁机构的基本义务,也是向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体现。如缺乏此项步骤,构成程序不当。对于仲裁机构而言,保留向当事人送达程序文件的证据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仲裁员审理案件时,也可当庭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名册、仲裁通知、组庭通知等仲裁程序文件,这样,可进一步减少败诉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借口。 2.仲裁案件严格受限于所依据的仲裁条款。在提起仲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依据哪个合同提起仲裁,或者说,引发纠纷的是哪个合同。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二者是主从关系,但是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在提起仲裁时,要看是因主合同引发的主债权的实现问题还是基于担保合同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鉴于主合同和从合同具有主从关系,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事人在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主从合同最好约定同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受合同影响。即使从合同无效,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如担保方存在过错,仍然存在过错的担保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对其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仍然十分重要。 4.仲裁被申请人,如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可在仲裁阶段提出,而在仲裁结果对其不利时,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最后裁决被撤销。这导致了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5.仲裁案件具有专业性。当事人在遇到仲裁案件,最好聘请具有仲裁代理经验的律师。如是仲裁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本案的仲裁申请人,首先询问并固定当事人的真实诉求,然后判断其诉求所依据的合同,然后判断该合同是否有仲裁条款,再采取相应行动,如依靠主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王军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