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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的仲裁条款有效吗(杭州中院案例)
(一)案涉包含仲裁条款的《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排除了法院司法管辖。上诉人在付款页面向用户明确提示了该协议,用户在购买商品时应明知该协议的内容。且该协议内容繁多,鉴于网页展示内容的有限性,上诉人无法在确认订单的一个页面完整展示全部服务协议内容,故在确认订单页面“提交订单”选项下方以加粗提示用户注意该协议,在用户点击该协议后将跳转到向用户完整展示该协议内容的页面,上诉人的该做法符合互联网特点和行业管理,未侵犯用户权利,一审认定协议管辖内容并未明示不当,被上诉人明知该协议存在却不予点击查看而直接勾选同意,系主动放弃权利。上诉人不存在限制用户权利的行为,用户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勾选同意该协议。尽管系统默认设置该协议为已勾选同意状态,但该设置是上诉人为了提高用户体验、方便用户购买,根据绝大多数用户需求对购物流程所做的优化,与国内其他电商网站的做法一致,如果用户拒绝勾选同意该协议,则不能继续下单付款。一审裁定以系统默认为由认定管辖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上诉人在该协议中对仲裁条款作了额外加粗提示,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协议通篇绝大多数内容未加粗,该仲裁条款加粗明显有别于其他条款,且该条款并非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也无歧义,应属有效。 (二)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的生效裁定均确认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法院对该类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其它类似网站与用户约定仲裁条款的方式与本案情形一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以法院之间的管辖规定否认仲裁条款效力不当,与其他法院生效裁定也不一致。 (四)案涉产品责任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根据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文意解释看“使用网易考拉海购过程中出现纠纷”所指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本案属于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要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而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定论。
(五)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非本案适格被告。被上诉人购买的案涉商品系由香港HQG公司销售,被上诉人支付的价款也由其收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并未参与被上诉人与该公司的交易过程,不属于应承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人,非本案适格被告。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系滥用诉权,生造管辖连接点,不应获得支持。综上,上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许允贺的起诉,并告知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