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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仲裁10大新动向,值得关注

2017-03-07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知名仲裁博客Kluwer Arbitration Blog上发布了国际仲裁10大热门话题,这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仲裁发展趋势,为仲裁关注方向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原作者为Jonathan Mackojc,本文出于学习之目的,编译成中文,供读者参考。

1

透明度

回应2015年玛丽女王学院国际仲裁的调查,国际仲裁领域的许多领先机构在2016年公布了详细的业务指引(practice notes)及统计数据。2017很可能继续保持这态势。这些业务指引旨在澄清特定规定并回应市场变化,例如关于第三方资助在新加坡和香港的最近发展情况。两地司法辖区需要通过业务指引补充现存规则。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SIAC投资仲裁规则的许多规定已经涉及这方面的发展。

2

选择仲裁员程序

选择仲裁员程序,在过去几年受到忽视,2017年很可能探索这个领域,但至少在2018年之前,很难看到发展。机构不愿意披露选择仲裁员程序,更别说讨论。选择仲裁员程序引发仲裁员、律所及学术界之间的重大争论。不可否认的是,很难内在评估,到底是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还是将这个任务留给仲裁机构。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当事人的经验。

 

这个领域发展,从公开基本指南和业务指引,到出版仲裁员选择框架协议-即机构可以实施自己的指南,目的是澄清仲裁员被指定前需要考虑的各种变化因素。另一方面,更困难的是,选择权(option)有待于签署多边框架协议。尽管是软法,但将和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强调了最佳实践)相提并论。

3

投资仲裁规则

2017年1月1日,SIAC发布了其投资仲裁规则第一版。这套现代化的投资仲裁规则,是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规则的混合体,与ICSID规则大不相同。饶有兴趣的是,将来不知是否有大量当事人选择在SIAC而非ICSID解决投资争议。2017年,全球仲裁会议毫无疑问会讨论和评估这些发展。2017年之后,一些机构可能会如法炮制,尽管他们仍然会强调保持国际商事争议中心的地位并引以为豪。

4

第三方资助

香港和新加坡已经修改了此前禁止第三方资助的法律。2017年1月10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根据该法案,在新加坡的仲裁中,允许进行第三方资助。类似情况是,2017年1月11日,香港将类似法案引入立法委,同时,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动议第二次审议该法案。两大司法辖区的发展情况表明,各自的政府是国际仲裁的积极支持者。两大司法辖区的诉讼资助已经在过去数年启动工作。这方面话题将继续在2017全球仲裁会议大量被讨论。

5

金融机构仲裁的崛起

ICC仲裁和ADR委员会在2016年11月公布了题为“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的全面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许多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将国际仲裁视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很快邀请ICC金融机构和国际仲裁工作组联席主席参加2016年12月的一场活动。一旦金融机构认可商事利益与国际仲裁相关联,他们毫无疑问会向国际仲裁机构提供获利颇丰的争议解决案源。

6

潜在上诉机制(同意情况下)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一大优势是不允许上诉。仲裁鼓励终局性,以确保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并具有确定性。不赞成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批评者认为,没有上诉程序,无法真正获得正义。回应ICC在公布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报告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第14个问题,一些机构表达了对上诉程序的兴趣,但受限于两个宽泛的条件:全体当事人在早期阶段达成一致且确定性没有被侵蚀。然而,第一个条件可以达到,如引入上诉程序,确定性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取得。

7

净化仲裁裁决书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另一个优势是保密性。这不可避免的是以先例为代价。先例不仅保证裁决的一致性,还增加了确定性。ICC报告表明,许多金融机构将先例视为比保密性更重要,特别是涉及银团贷款和衍生品的诸多争议。该报告同时提醒读者,尽管仲裁具有私隐性,但根据ICC仲裁规则,并没有明文规定是保密的。UNCITRAL仲裁规则对保密性也未作规定,但34.5条体现了裁决公布事项。其他机构在涉及保密性和公开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2013年版HKIAC仲裁规则第42条,2016年版ACICA仲裁规则第22条及2016年版SIAC仲裁规则第24.4条。更有意思的是,SIAC迈出了更大一步,根据SIAC仲裁规则第39.4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密义务,仲裁庭有权就制裁或费用方面作出命令或裁决。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2017年版SIAC投资仲裁规则在第38条就裁决的公开作出澄清。在2017年之后,裁决书的保密性及专门出版方面,可能所有新的国际仲裁规则会进行改革。裁决书经过净化处理后,机构将予以公开。

8

向东方转移

在过去的5年,国际仲裁常选择在香港和新加坡司法辖区进行,这已不是什么秘密,这由多种原因所致,包括:两大司法辖区都能胜任管理大量案件以及大标的案件,名单上的仲裁员实力强大,最先进的设施,地缘便利,现代化的仲裁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和政府支持仲裁。在2016年,两地业务都经历了急剧增长,2017年也很可能继续保持这个态势。

9

国际仲裁的多样性

多样性问题,较少受到注意,特别是仲裁员的性别及种族方面。需追问的关键问题是,为何国际仲裁全球发展的情况下,多样性会成为一个问题?其他一些讨论聚焦在对仲裁庭决定/裁决、解决方案以及当前障碍如何克服的问题的影响上。Arbitral Women是一个旨在保持性别平衡的组织,已经有超过40个国家1000多名会员。非盈利机构Arbitrator Intelligence也声称,他们将大大便利于仲裁员任命的多样性。

10

适当使用创新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简易驳回、快速程序、追加当事人及合并仲裁

大多数机构修改他们的旧规则,以便包括这些创新程序。每个程序都服务于独特目的,但不是自动关联于每一个争议。在2017年,全球仲裁会议很可能讨论这些最新规定,例如SIAC早期驳回申请和答辩(规则29),SCC的简易程序(39条)。自2013年起,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和紧急仲裁员程序已引起广泛关注。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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