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美国纽约律师协会报告:依职权行事(Functus officio)原则的适用已严重阻碍仲裁程序
导语
2021年4月7日,美国纽约市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发表了一份由其下属的专门小组起草的《现代仲裁中的依职权行事问题及拟议的解决方案》的报告(The Functus Officio Problem in Modern Arbitration and a Proposed Solution)。该报告的下载地址为:https://s3.amazonaws.com/documents.nycbar.org/files/2020855-FunctusOfficioProbleminArbitrationProposed.pdf仲裁法中的依职权行事 (Functus officio)原则是指,一旦仲裁员对提交仲裁的的争议问题作出最终决定,该仲裁员就无权重新审查该决定。这一原则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国际仲裁中得到确立。报告首先考察了该原则的历史发展,并对几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分析了美国关于职权主义的法律框架,包括美国通过的仲裁规则、《联邦仲裁法》、各州仲裁法规和最近的判例法。报告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在美国继续适用依职权行事是有问题的,并导致不必要地诉诸法院,严重阻碍仲裁裁决和仲裁程序的速度、成本效益和可靠性。报告特别建议,仲裁机构应对体现这一原则的相应规则作出修订,以改进仲裁制度中仲裁员裁决作出后对裁决错误进行救济的方式。附录中并列出关于修订机构相应规则的建议草案。
一、依职权行事 (functus officio)的概念
依职权行事 (functus officio)一语从拉丁文翻译过来,意思是 "履行了他或她的职责"。该用语的一般含义历来被理解为,一个官员或官方机构一旦完成了预定的任务,就会失去其权力或法律权限。这个用语从普通法演变而来,最初是为了防止英国法官在作出判决后修改判决而制定的。在仲裁法中,functus officio是作为普通法学说出现的,它界定了仲裁员何时用尽权力,从而体现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考虑到仲裁员的职务具有契约性和临时性,普通法中的依职权行事原则认为,除狭义的例外情况外,仲裁员不得在作出裁决后更改其裁决。
二、依职权行事 (functus officio)阻碍裁决做出后对裁决的错误进行修订
根据普通法依职权行事原则的适用, 禁止仲裁员纠正最终裁决中除文字、印刷或计算错误以外的任何内容。与此同时,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规则也以英美法理论为蓝本,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更正限制。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阅读被仲裁法或规则视为最终裁决的裁决时,发现仲裁庭忽略或误解了某项关键证据,并将该错误提请仲裁庭注意,仲裁庭很可能发现其没有纠正错误的余地。此种情况下,受损方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巨额费用提起司法程序,以试图纠正问题 。而 由于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有限,受损方要取得成功,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和诸多障碍。而如果仲裁庭确实作出了更正,因更正而受到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很可能会申请撤销经更正的裁决,因为这超出了仲裁庭的权力。
仅仅以纽约为例,在过去两年中,位于纽约曼哈顿的联邦地区法院和纽约州法院,都有适用依职权行事 (functus officio)原则而拒绝确认仲裁庭发布的修订裁决的裁决。前者为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审理的 Credit Agricole Corporate & Investment Bank v. Black Diamond Capital Management, 2019 WL 1316012 (S.D.N.Y. Mar. 22, 2019)案件。后者为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American Int'l Specialty Lines Ins. Co. v. Allied Capital Corp., 35 N.Y.3d 64 (2020) 。
上述案件也表明依职权行事已从古老的学说演变为系统性问题。依职权行事问题暴露了仲裁程序中的重大缺陷: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可能会损害仲裁裁决的完整性,因为它不必要地使不正确的结果永久化,使可能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感到失望;同时它迫使本来不必要地诉诸法院寻求补救,随之而来的是延误、费用和不确定性,因此,它为仲裁程序注入了一个耗时和繁琐的障碍,以确定仲裁庭寻求纠正的错误是否可以定性为 "文字性 "或 "计算性"。虽然该原则的初衷是保护裁决的完整性和终局性,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通过司法程序而延长了仲裁程序。
三、可能的对策
如报告所指出的,法院无法很好地修改适用于现代仲裁的普通法 "依职权行事 "原则,因为体现该原则的机构规则限制了法院适用或完善普通法原则的能力。因此,报告主张仲裁机构修订其相应规则,以允许在严格规定和有限的情况下提出影响仲裁程序结果的实质性更正申请。特别是,正如报告附件 B 所载的建议,各方当事人可以事先通过选择加入而达成一致,要求仲裁员 "纠正影响基本裁决结果的任何错误,该错误是当事人声称因疏忽、遗漏或误解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法律事项而造成的。"这种修订后的规则可以保持仲裁程序的速度和成本效益,对任何这类申请(以及对仲裁庭主动纠正的任何申请)规定严格的时限,并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失败的所有费用。
结语
仲裁法中的依职权行事 (Functus officio)原则源于普通法,但其严格适用会给仲裁实践造成严重问题,导致不必要地诉诸法院,严重阻碍仲裁裁决和仲裁程序的速度、成本效益和可靠性。仲裁机构应对体现这一原则的相应规则作出修订,以改进仲裁制度中仲裁员裁决作出后对裁决错误进行救济的方式。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