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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公安局发布重要通告!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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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传发【2020】37号)以及市防疫指挥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通告(第1号)》(驻疫防指办【2020】6号)精神,驻马店市公安局制定《驻马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驻马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防疫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驻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监测卡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害、威胁、侮辱正在履职的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驻马店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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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胡海洋

审核丨张凯旋   终审丨赵歌平

来源丨驻马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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