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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个人的工资!河南印发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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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加班工资咋算?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到岗是否算旷工?单位因停工停产未及时足额发工资、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要求解约?


5日,记者获悉,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劳动争议热点问题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处理规则。其中明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内容】延长休息日、不能按时到岗、工伤、加班费等


《通知》共15条,针对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劳动用工争议常见问题,如延长休息日、不能按时到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待遇、工伤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必要劳动保护以及仲裁时效和提起诉讼期间等,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处理规则。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门要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因素,准确把握,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


【看点1】关于工资待遇:休息日加班应安排补休或200%加班工资


关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应遵照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看点2】关于工伤:明确工伤认定依据


关于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认定及待遇问题,应遵照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执行。


【看点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不应算旷工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有关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看点4】关于企业责任:单位停工未及时足额发工资员工能否要求解约?慎判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注重调解,调解不成的慎重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供政府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保护措施,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予以支持;其他以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视劳动保护必要性酌情决定。


【看点5】关于时效:受疫情影响,时效可暂时中止


关于时效,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诉讼期间继续计算。


【明确】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简化优化办案方式


《通知》强调,全省法院、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促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要加强裁审衔接,积极指导基层调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诉讼”,简化优化办案方式,提高处理效能,努力排除疫情影响,柔性化解矛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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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马琼瑞

审核丨张凯旋   终审丨赵歌平

来源丨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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