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公布最新一批"老赖"黑名单,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等12家公司“榜上有名”!(附全国“老赖”查询系统)

2016-09-15 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


作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辑:济南中院纪小槌创作组


导读: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

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1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字第00050号

被执行人:

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447366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大路(身份证号370922196204260591)

立案时间:

2016-01-0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民三初字第14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8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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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行案号:

(2016)鲁01恢106号

执行人

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2859817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孙清亭

立案时间:

2016-06-02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20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9873987元。二、被告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07年8月2日至2010年11月22日,以2572万元为基数;2010年11月23日至2012年10月23日,以22873987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9873987元为基数,以上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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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465号

被执行人:

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7546172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秉聪

立案时间:

2016-05-2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15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106451.66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嗣后至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08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全部生效设备、全部原材料、全部半成品、全部产品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三、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贾红玉、王泽坤、王漪、郑红玉、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担保的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贾红玉、王泽坤、王漪、郑红玉、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越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贾红玉、王泽坤、王漪、郑红玉、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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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557号

被执行人:

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6674481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保坤

立案时间:

2016-06-1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民初82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7日内向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262235.26元;二、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7日内向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30万元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33111元,减半收取166555.5元,由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二被告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一并给付原告;四、该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应优先支付给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针对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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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465号

被执行人:

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446775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赵立学

立案时间:

2016-05-2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15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106451.66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嗣后至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08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全部生效设备、全部原材料、全部半成品、全部产品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三、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贾红玉、王泽坤、王漪、郑红玉、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担保的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贾红玉、王泽坤、王漪、郑红玉、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越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贾红玉、王泽坤、王漪、郑红玉、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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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566号

被执行人:

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7551449-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吴春林

立案时间:

2016-06-1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鲁商初字第3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2010)恒银济借字第10001019117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2153972.77元,罚息及复利3489657.44元;二、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2010)恒银济借高抵字第1000101906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2011)恒银借字第10000525138号贷款合同和(2011)恒银济借字第10000621090号贷款合同项下共计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9339333.33元,罚息及复利11796550.25元;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款项,在(2011)恒银济借高抵字第1000042602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法律服务费损失80万元;六、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款项,在(2010)恒银济借高抵字第1000101906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2011)恒银济借高抵字第1000042602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本金1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吴春林对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三、五项债务,在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行使抵押权后未获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吕广雯和吴春林对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三、五项债务,在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行使抵押权后未获清偿的范围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6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春林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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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字第00002号

被执行人:

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7683465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时钧清

立案时间:

2016-01-0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10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RD2011002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二、原告荣达租赁有限公司对编号为RD2011002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三、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租赁物返还原告荣达租赁有限司。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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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131号

被执行人:

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4656868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高琴

立案时间:

2016-01-1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民五初字第1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琴、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波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二、被告高琴、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庆波借款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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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执行案号:

(2016)鲁01恢111号

被执行人:

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747741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孟昭年

立案时间:

2016-06-0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1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5224500 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90万元(如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上述利息根据实际提前还款日期按照本金3500万元,年利率15.3%计算,并相应扣除);二、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十五天的宽限期,同时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宽限期间的利息(按年息15.3%计算);三、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约定履行完毕偿还义务,则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前仍不能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标的申请强制执行:(一)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7512361元;(二)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另行支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四)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历下国用(2005)第0100146号、历下国用(2006)第0100254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编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123890号、123884号、175978号、175979号、175984号、175985号、175987号的项下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251251元,减半收取125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625元,由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故在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与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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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执行案号:

(2016)鲁01恢111号

被执行人:

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7923416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史伟民

立案时间:

2016-06-0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1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5224500 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90万元(如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上述利息根据实际提前还款日期按照本金3500万元,年利率15.3%计算,并相应扣除);二、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十五天的宽限期,同时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宽限期间的利息(按年息15.3%计算);三、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约定履行完毕偿还义务,则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前仍不能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标的申请强制执行:(一)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7512361元;(二)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另行支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四)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历下国用(2005)第0100146号、历下国用(2006)第0100254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编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123890号、123884号、175978号、175979号、175984号、175985号、175987号的项下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251251元,减半收取125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625元,由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故在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与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

执行案号:

(2016)鲁01恢111号

被执行人:

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177229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孟昭年

立案时间:

2016-06-0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1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5224500 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90万元(如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上述利息根据实际提前还款日期按照本金3500万元,年利率15.3%计算,并相应扣除);二、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十五天的宽限期,同时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宽限期间的利息(按年息15.3%计算);三、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约定履行完毕偿还义务,则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前仍不能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标的申请强制执行:(一)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7512361元;(二)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另行支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四)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历下国用(2005)第0100146号、历下国用(2006)第0100254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编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123890号、123884号、175978号、175979号、175984号、175985号、175987号的项下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251251元,减半收取125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625元,由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故在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泉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界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与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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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执行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767号

被执行人:

东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3929596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黄立仁

立案时间:

2015-10-26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民四初字第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539050元;二、被告山东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三、被告福建映玺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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