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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银联担保等12家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告!(2017年第2期)

2017-01-10 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

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辑: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导读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
公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1

执行案号:

(2016)鲁0104执恢36号

被执行人:

山东肯亚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8062777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胡汉民

立案时间:

2016-02-16

执行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9)槐商初字第75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偿还我行贷款本金259927.45元及相应利息78968.81元(利息计算截至2009年8月6日),利随本清。二、判令我行对侯猛、洪玲丽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执行案号:

(2014)市执恢字第00019号

被执行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0620851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长征

立案时间:

2014-03-24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市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赔偿原告6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执行案号:

(2014)市执恢字第00019号

被执行人:

济南紫裕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6488651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靖立群

立案时间:

2014-03-24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市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赔偿原告6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

执行案号:

(2016)鲁0103执681号

被执行人:

济南市裕成印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0588789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陈吉裕

立案时间:

2016-04-14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市商初字第126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吉裕、史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陈吉裕、史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到2015年7月16日的借款利息96656.39元(包含罚息、复利)及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陈吉裕、史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济南市裕成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吉裕、史双、济南市裕成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

执行案号:

(2010)长执字第00996号

被执行人:

山东无棣万龙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6932345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王在军

立案时间:

2010-06-04

执行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8)长商初字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山东无棣万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福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69650.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547号

被执行人:

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7684492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孙宁涛

立案时间:

2016-06-1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1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的利息153969.17元(自2014年1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海洲化工有限公司、周建华、孙芳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海洲化工有限公司、周建华、孙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海洲化工有限公司、周建华、孙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

执行案号:

(2016)鲁0125执恢71号

被执行人:

济南君悦纸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9260346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马慧英

立案时间:

2016-05-04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济阳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阳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8950.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

执行案号:

(2014)市执恢字第00046号

被执行人:

济南天祥顺和广告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5372478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赵平

立案时间:

2014-05-12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市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赔偿原告178176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

已履行171万

未履行情况:

未履行139万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

执行案号:

(2016)鲁0125执字第00086号

被执行人:

济南浩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6076056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马俊英

立案时间:

2016-01-07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阳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阳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浩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铁匠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3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济南浩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

执行案号:

(2016)鲁0103执697号

被执行人:

济南好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7559394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庄云锋

立案时间:

2016-04-18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12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赔偿原告2.5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

执行案号:

(2016)鲁0125执字第00086号

被执行人:

济南浩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6076056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马俊英

立案时间:

2016-01-07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阳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阳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浩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铁匠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3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济南浩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

执行案号:

(2016)鲁0191执312号

被执行人:

山东省永隆工程开发设计院

组织机构代码:

16307717-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马冀春

立案时间:

2016-04-27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山东省永隆工程开发设计院与被告王春祥自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5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山东省永隆工程开发设计院支付被告王春祥2013年3月至5月的工资17000元。三、原告山东省永隆工程开发设计院不支付被告王春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省永隆工程开发设计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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