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李晓
审核: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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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法院网
作者:侯峰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类案件,有两类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类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发生效力的裁决和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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