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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涉“网络通信领域实施方法专利案”判决结果,获最高法院维持!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图1: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宣传的Web认证功能
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被诉侵权的3款路由器产品在“Web认证开启”模式下的使用过程,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参见图2),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腾达公司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的基础事实,致使对专利技术贡献度的考量缺乏精准计算依据,对腾达公司二审中关于赔偿额过高的各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图2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比对(左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示意图,右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过程)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如下重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