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深挖黑恶势力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通告》
关于深挖黑恶势力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继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在全市掀起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民战争的新高潮,对下列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严惩。
一、曾经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后为逃避打击暂停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虚假信息、更改通讯方式、变换住所、迁居国外或其他方式隐匿行踪,隐藏蛰伏的;
二、曾经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后通过开设公司、从事实体经营、担任村居“两委”成员或其他合法形式漂白身份、改头换面的;
三、曾经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后采取赔偿、补偿等手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试图阻止被害人检举、揭发的;
四、曾经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后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止被害人检举、揭发的;
五、村(居)干部以村(居)委会集体名义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或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威胁基层政权的;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七、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
八、胁迫、教唆、拉拢、引诱、欺骗、招募、吸收、介绍、雇佣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恶势力犯罪组织,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
十、与涉黑人员资金往来频繁,或者有明显收益关系存在洗钱行为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十二、抢占建筑工地、阻挡建设施工的;工程车辆、机械等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带泥上路、沿途抛洒、超速超载,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
十三、非法出租客运经营,操纵市场、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聚众暴力干扰执法的;
十四、操纵他人到非指定信访场所上访、缠访、闹访,以信访为名施压索要钱物的;或者操纵他人反复到信访接待场所恶意登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或者资助他人非法聚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寻衅滋事的;
十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请广大市民积极向政法机关检举、揭发有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查证属实的,根据《济南市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给予1000元至20万元的奖励。
特此通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2020年5月8日
来源:济南中院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