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这是一种什么罪?该怎么处罚?
9月13日晚9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朝阳警方接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后,于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据悉,宋某即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
△宋喆(资料图)
王宝强前经纪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
据警方通报,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调查取证,于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 |
犯罪主体不同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犯罪行为不同 | 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情节要求不同 |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6万元)。 | 没有数额限制。3万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二十万以上“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
侵犯法益不同 | 侵犯财产权。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量刑有别
《刑法》中还规定了另一种也带侵占性质的罪名——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相比,侵占罪不需要以职务为便利,直接表现为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与职务侵占罪相比,侵占罪的量刑相对较轻。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职务侵占罪属公诉案件,而侵占罪系自诉案件,只有告诉才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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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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