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受阻,工友拿出“神器”,法院判决逆转······
-职工e家-
第904天
那个冬天吃着冰棍儿的少年,
终将在盛夏怀揣保温杯。
曾经心有猛虎,
如今细嗅保温杯······
前段时间,
保温杯突然火了,
因为有人说它是中年男人的标配。
于是,
为了坚守最后的倔强,
不少人开始拒用保温杯······
不过,
你可曾想过,
小小保温杯有时也能派上大用场。
比如,
成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今天就跟大家讲解这样一个案例。
江苏华昌铝厂是一家从事铝材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郝大波自2014年7月起与华昌铝厂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华昌铝厂保管,期间郝大波从事分料工工作。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2016年7月12日,郝大波向徐州市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同日,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郝大波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2016年7月18日,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能按照沛劳人仲补字[2016]第27号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认为郝大波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沛劳人仲[2016]第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郝大波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郝大波
华昌铝厂辩称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昌铝厂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郝大波作为自然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本案中,郝大波提交了上岗证、饭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证据,上岗证上明确了部门、姓名、职务、编号等信息,并加盖有华昌铝厂人事处的专用章,饭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印制有华昌铝厂的名称、照片及使用的商标等,从外在显征来看,足以证实,郝大波与华昌铝厂之间存在事实的用工关系。一审法院对华昌铝厂“为收集废品者办理‘上岗证’,向不特定的人发放‘工作服’进行广告宣传”的抗辩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华昌铝厂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中国法院网、劳动法观察与研究、劳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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