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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医保②丨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后有啥变化?

重庆发布 2019-04-07

市医保局

从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形式

对具体政策进行了解读


关于大额医保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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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参保的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从2019年1月起,取消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了。


二、用人单位还为在职职工缴纳大额医保费吗?


在职职工的大额医保缴费政策仍然不变,即用人单位仍要为在职职工按1.5%缴纳大额医保费。


三、参保人员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仍然是每人每月5元。


四、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大额医保费?


在职职工大额医保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即不需要退休人员直接缴纳现金。



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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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有什么调整?


从2019年1月起,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


六、目前,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如何执行?


为确保退休人员现个人账户待遇不降低,对当前“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现待遇标准锁定当前的划入基数,锁定时点为2018年12月份。


也就是说,从2019年1月起,单位参保退休人员2018年12月份的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2018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其2018年12月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此后待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上涨并达到其2018年12月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后,统一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执行。


以2018年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社平工资为73272元/年为例,假设2019年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社平工资为80000元。


如:(1)某单位退休的李叔叔,其单位2018年12月份在职职工的人均缴费基数为43963元(即:73272元的60%),则李叔叔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43963元/年(3664元/月),李叔叔12月份个人账户划入额为146.56元(3664元×4%)。


2019年1月起,李叔叔个人账户的划入基数调整为2018年度社平工资的60%(80000元的60%),即48000元/年(4000元/月),则李叔叔每月个人账户划入额为160元。以后每年随着社平工资的增长而动态增长。


(2)某单位退休的张阿姨,其单位2018年12月份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109908元(即:73272元的150%),则张阿姨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109908元/年(9159元/月),张阿姨12月份个人账户划入为366.36元(9159元×4%)。


2019年1月起,由于张阿姨的个人账户基数(109908元/年)已高于“2018年度社平工资的60%(48000元/年)”,因此,为确保张阿姨的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不降低,张阿姨个人账户的划入基数仍按2018年12月份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执行并锁定,即划入基数按109908元/年执行,每月划入金额仍为366.36元。待今后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上涨至张阿姨被锁定的基数时,张阿姨个人账户再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执行。



七、每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是在什么时候调整?


由于上年度社平工资,每年由统计部门公布,通常在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因此,2019年1月时,由于2018年度的社平工资尚未公布,医保经办机构无法进行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的比对,只能暂按2018年12月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予以划入。


待市统计部门正式公布2018年度社平工资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对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当年划入金额实施清算。


也就是说,待新的社平工资公布以后,我们才能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当年的划入金额进行清算。


八、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是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的?


同一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统一的基数划入个人账户。


从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也是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60%来划入个人账户;


如果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被锁定了的,在锁定期间则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按照锁定基数来划入个人账户。


九、随着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进,用人单位会实施改制合并或拆分,那么合并或拆分后单位的退休人员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改制实施合并的用人单位,合并前各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不一致的,合并后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就高原则统一执行;


拆分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拆分前原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关于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参保人员

医保待遇享受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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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人单位出现欠费时,该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如何处理?


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医保待遇不再因单位欠费而中断。换句话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人员,其医保待遇就终生享受了


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医保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停止享受。也就是说,退休人员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但又未进行补缴的,其医保待遇仍会因单位欠费而中断。


十一、退休人员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但又未进行补缴的,如何才能确保医保待遇不中断?


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需按照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了。



十二、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已处在欠费状态,该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已经被暂停了,那又怎么处理呢?


如果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该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从2019年1月起按规定恢复。


如果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2019年1月起继续停止医保待遇享受,退休人员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后,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关于用人单位关闭破产解体后其退休人员

医保待遇享受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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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关闭、破产或解体,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又如何享受?


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因发生关闭、破产、解体、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造成参保主体消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行医保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后,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按以下意见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


其职工医保待遇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后,继续按规定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


可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前,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时,退休人员仍不补缴不足年限医保费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规定,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同时解除单位参保的医保关系。


此类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其职工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关于补缴职工医保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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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出现“应保未保”问题后,可以补缴职工医保吗?


按照《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可以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十五、如何补缴职工医保费呢?


按照渝人社发﹝2013﹞35号的规定,按照申请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具体内容可通过渝人社发﹝2013﹞35号文件了解。


但大额医保的补缴有新的变化,退休人员补缴2018年12月31日前医保费的,用人单位仍按1.5%的费率补缴大额医保费。退休人员补缴2019年1月1日后医保费的,大额医保按申请时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即按每人每月5元(目前标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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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发布

文字:刘敏

图片:源自网络

编辑:王斌(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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