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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重庆:中西部首个QDLP试点城市

重庆发布 2021-07-30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QDLP试点,是指由获得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试点基金以募集资金开展对外投资。


近期,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昨(5)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人:

于   蓉  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

吴豪声  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

熊渝川  重庆证监局二级巡视员


一句话,看发布会重点


QDLP试点有利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构建现代金融开放体系。

——于    蓉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重庆50亿美元QDLP试点总额度。

——吴豪声


不得公开宣传、募集,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熊渝川



什么是QDLP试点?

哪些机构与个人能参与试点?


于蓉介绍有关情况


于蓉介绍,为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进一步促进内陆金融业对外开放发展,重庆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资格,并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给予50亿美元试点额度,成为中西部首个获得QDLP试点的城市。


QDLP试点涉及3个试点主体,分别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均需满足《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作为试点资格和额度申请主体,应该满足以下条件:机构经营行为规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至少有2名具备相应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且5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或者其股东、股东的关联实体有从事投资管理业务、金融业务的资格,或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良好投资管理业绩等条件。


●试点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可根据内部治理、投资者意愿、税收政策等情况选择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进行对外投资。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投资者,均可作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于试点基金,进行境外资产配置。


《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与特点


主要内容


●厘清行政职责。明确由市金融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审定试点资格和额度,审核通过并获得试点额度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由市金融监管局向其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明确试点主体。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组织形式、业务内容和投资范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和资格。


●规范申请流程。对试点企业准入、变更和退出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规定了投资额度核定及使用的原则,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提出运作要求。规定了基金管理企业或服务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外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明确试点相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于蓉表示,下一步,相关单位将重点从打造优良营商环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大金融开放创新力度等方面来让《暂行办法》更好地落到实处。 


吴豪声介绍有关情况


主要特点


吴豪声表示,重庆QDLP试点主要有以下特点:


●准入门槛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设立门槛、单个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单只基金最低投资限额等准入要求进一步放宽。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试点基金无最低出资限额要求,单个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单只基金最低投资门槛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投资范围广。试点基金对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涵盖了证券市场、大宗商品、REITs以及未上市企业等,既有二级市场也有一级市场,资金投向进一步拓宽。


●额度管理灵活。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额度即可。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可循环使用。


●投资币种多元。在传统使用外币对外投资基础上,将跨境人民币纳入试点范畴,试点基金可使用QDLP额度直接以人民币资金对外投资。


关于试点额度的分配与管理


试点额度如何管理?


吴豪声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重庆50亿美元QDLP试点总额度,今后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人民币汇率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试点联席会议将综合考虑试点总额度和申请试点主体实际情况,核定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额度。


在不超总额度的前提下,不限制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上限,主要根据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储备、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及合规运营、试点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进行额度核定。《暂行办法》规定,如试点额度在获批12个月后未实质使用的,试点相关单位有权收回。


有哪些对外投资渠道?


目前,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境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深港通、沪港通、沪伦通等。


重庆外汇管理部将从三个方面推进QDLP试点工作:


①高质量服务试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全面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引导银行推出专业化、定制化服务,确保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外汇登记等环节的无缝衔接,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效率。


②有序推进试点纵深发展。建立政府部门、试点主体、银行等多方联动机制,精准对接境内投资者,提升服务的专业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③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在联席会议机制下审慎评估试点主体资质和额度,完善基金事中、事后监测和投资报告制度,促进跨境资金双向有序流动,为试点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熊渝川介绍有关情况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如何监管?


熊渝川表示,一方面需严格按照出台的《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需同时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别是这五个方面


●需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不得公开宣传、募集,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数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管理人应忠实履行受托义务,不得侵害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报告基金的运行情况。


开展QDLP试点的意义


吴豪声介绍,当前,恰逢构建金融市场开放新格局的关键期,重庆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机遇下,开展QDLP试点具有重大意义。


①有利于打造高质量资本集聚高地。试点有利于吸引国内外一流资管机构和高端资管人才在渝集聚,搭建资管领域内外交流桥梁,推动形成新兴金融产业集群,释放西部金融中心、内陆开放新高地政策辐射和资金集聚效应。


②有利于提高对外投资的质量和水平。试点引入新型金融服务业态,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专业化、定制化服务,增强对外投资灵活性,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③有利于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试点拓宽了境内投资者“走出去”的渠道与投资范围,并与其它市场开放机制相配合,共同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落实中央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部署要求,服务全面开放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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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发布

图片:邹乐 李昊东(实习)

编辑:高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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