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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高考过后你应该知道的事!

2017-06-13 余杭司法 余杭司法

导读


2017年的高考已经落下帷幕,这一场全民考试牵动着无数家庭的心脏也影响着无数考生的未来,正是利用考生与家长的重视与关心,骗子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





案例回顾



一、高考录取不存在“走后门”

考试结束后,考生与家长经常会收到各种“绝密”消息,其中给钱就能上“大学”,“疏通关系”上名校的说法屡见不鲜。但是,高考作为全国选拔性考试,没有“疏通捷径”一说,必须按照高考分数和填报志愿进行录取。


骗子惯用的手法往往是故意混淆自考、成人高招、网络教育与普通高校招生的区别,以自学考试班、网络教育班等入学通知书蒙骗考生及家长,有的甚至伪造高校录取通知书。这样的学校,国家既不承认学历,毕业之后也拿不到普通高校毕业证。更有甚者声称认识所谓的校领导,以要求“打点费”来骗取利益。

二、不要被馅饼砸昏了头

相信无论是谁,金榜题名之时总是难以按捺心中的喜悦,但是在开心的同时还是应该多加小心骗子的陷阱,特别是收到与自己成绩和意向不符的通知书,以及接到一些看似惊喜的“补录”消息。骗子往往通过邮局随机向多名考生寄送伪造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利用高校补录信息骗取家长的信任,以此索取钱财。


此外,骗子还谎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要给贫困高考学生发放助学补贴,而后电话诱导学生或家长去ATM机前操作,再引导学生或家长将卡上的钱全部转出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


律师说法

阮吉平律师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骗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考生在根据分数填报志愿时应当多查证、多咨询国家公布的正规报考咨询点或者网站,在遭遇诈骗时请注意取证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为日后维权报案做好准备,也能给警方破案提供最有效的第一手证据。


律师说法:阮吉平

本期编辑:余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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